浅析所得税会计中会计观念转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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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浅析所得税会计中会计观念转变 浅析所得税会计中会计观念转变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 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 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直接影 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 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 定的计税基础, 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 得税资产,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 税费用。 这一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我国传统所得 税会计核算方法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及利

2、润表债务法在所得 税费用确认计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差异的产生的根本 在于会计理念的变化:一、会计观念的转变 - 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 现代会计理论认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两种观念, 即资产负 债观和收入费用观。 收人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 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人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 量。资产负债观,是指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 项的会计准则时, 首先试图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有 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 变化来确认收益。收入费用观坚持,必须首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 用,然后再根据配比原则,将收人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 一致性

3、联系起来,确定收益。因此确定收益的计算公式是:利润 =收入一费用 +利得一损失收入费用观下, 必须首先确 认收人和费用,然后才能据以确定收益,因此可以得到各种 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 这些明细数据比一个收益总额无疑更 为有用,这是收入费用观最大的优点。但是,由于收入和费 用都要追溯到原始的交易或事项所确定的数据,因此,历史 成本计量成为确认收人和费用的较为现实的计量属性选择。 而收入费用观也就几乎具有了历史成本计量的一切弊端, 这 些弊端随着经济环境变动性和交易活动复杂性的增强, 日益 显现出来。此外,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配比,配比原则是 收益确定的核心, 而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

4、对企业 的收人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 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计到资产 负债表中去,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将其逐步转人利润表。 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种待摊销费用、递延支出、预计收 益等,这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利润表的过渡或中 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传统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遵循的是收人费用观, 无论是应 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通过会计利润,确认所 得税费用,从而计算出净利润。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 纳税影响 会计法是把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 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在递延 法下,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的余额并不被认为

5、代表企业真 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可见,传统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无法保证资产负债的真实公允。资产负债观认为, 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 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 的,所以:收益 =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 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人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 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一)无跨期分摊理念。主张不对所得税作跨期分摊的理 由如下:(1)有课税所得,才会缴纳所得税,每年应缴纳的 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的应税利润与税率计算而得, 而不是根 据会计利润计算出来的。 (2)所得税是根据所有应税利润计 算出来的,而

6、不是分别计算各项课税所得项目,个别课税所 得项目并无明确的所得税影响数。 (3)虽然所得税的跨期分 摊符合配比原则,但是配比原则并不具备相关性。以本期应 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易被用户所理解,而且与跨 期分摊相比,会计处理较为简单。 ( 4)以本期应付所得税作 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有助于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在大多数 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可能永远不用支付,或者很久以后 才用支付。( 5)所得税申报表确定所得税的法定负债,这也 应是财务报表上所确认的费用, 因为所得税只有在征税时才 构成费用。依照这一主张,在会计处理上,相应地采用应付 税款法, 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所造

7、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当期计入损益的所 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二) 跨期分摊理念。 无可否认, 所得税不作跨期分摊时, 其所得税费用为将来应缴纳税款的估计数。许多人认为,这 一结果仍无助于预测未来应纳税款,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 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 而且使所得税费用于产生所得 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在所得税跨期分摊时, 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 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 并同时将这一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 表上。主张所得税作跨期分摊的理由如下: ( 1)所得税为企业的 一种费用,所得税费用与其他费用项目一样,均应采用“应 计”、“递延”、“估计”等会计

8、程序。在持续经营假设下,所得税也将继续发生。 ( 2)所得税作 跨期分摊时, 使所得税费用与作为税前会计利润的所有所得 税影响数有关联,较符合配比原则。 ( 3)所得税作跨期分摊 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资产和 负债的定义,从而可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资产和负债。 (4)不作跨期分摊时,各年度的税后会计利润将随着暂时 性差异的变动而变动,不利于预测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量。纳 税影响会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采用了跨期分摊理念, 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所产 生的所得税影响数,递延到以后各期。因此,按照资产负债 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 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 则,又公允真实的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 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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