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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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 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 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 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 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 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 有所不同。(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 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 而 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 英国、 美国遗产税制 即属

2、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 以及 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 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 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 的遗产情况, 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 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 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 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 税制简单; 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 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 征管相对较难, 且易增加偷逃的可 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 提供更多的收入, 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

3、而不是遗产分配额; 从促进社 会公平的角度考虑, 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 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 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 住所标准 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 分税收征管权。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 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 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4、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 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 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 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 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 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 税按比例税率征收。(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 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 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 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 限制了遗产 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

5、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此方式的优点是 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 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 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 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 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 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 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毕业论文 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国民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 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表 1 列示 1991-199

6、8 年度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居民家庭人均收 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 、个 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 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 更重要的是 个人存款的 60%掌握在近 20%的人手里, 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 会全部收入的 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 4.27%。 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都快速,使得一批人成 为富翁,尤其是资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资产已从 1990 年末的 7869元增加到 1996年6月末的 14715元,增长 87%,而且分 布不平等, 1996 年 6 月末的最高 20%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为最低的 12 倍。现实情况说明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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