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权公证书.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207393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遗嘱继承权公证书.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_)_字第_号 继承人:_,男,_年_月_日出生,现住_省_市_街_号。 被继承人:_,女,生前住_省_市_街_号。 查_于_ 年_月_日_在_(地名)死亡,死亡后在_(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遗嘱,死者_的遗产应由_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公证处 公证员:_(签名章或签名) _年_月_日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

2、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

3、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18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18年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

4、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

5、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真实、合法时使用。 1994年6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1.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应当提交与公司成立有关的文件,包括: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6、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的工作报告,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证明书。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2.公证机构应按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和创立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未达到法定限额时,创立大会可在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期限内延期举行,公司发起人应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认股人。延期后,出席创立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法定限额的,应当拒绝公证。 3.公证机构应当按公司法及

7、其配套规章审查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事实和法律要求,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完善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法律意见。 4.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公示的创立大会程序,对创立大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以下环节:会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议是否执行了公司法规定的创立大会职责;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计票方法、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对公司章程的通过进行法律监督;参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董事长、监事长的选举和董事会重要决议的通过进行监督。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按当事人要求和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

8、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款缴足,并经验资,由审批机关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缴纳完全部股款并经验资后,意味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结束,这时,发起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召开创立会议,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选举出董事、监事。 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比较简单,可由发起人协商在一定的时间召开,也可以将召开的时间在拟订公司章程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会议的任务有两点,一是通过设立或不设立公司的决定;二是选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至于公司的筹备情况由于全体发起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筹备工作,对筹备过程比较了解,则不必对公司的筹备情况进行审

9、议。 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办法(包括程序和方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举时间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以后,应当分别选举出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会的召集人,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 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 在收足发行股份的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集公司的创立大会。如果逾期不进行召集,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认购的股份。 创立大会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所组成的设立公司的决议机关,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前身。因此创立大会是很大权限的,发起设立公司的一切重要决定或决议都由它来作出。 (一)创立大会的召集人和参加人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负责召集,参加创立大会的成员是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如果数人合认股份,则应推定一人出席创立大会。政府或法人为认股人时,应指定代表参加创立大会。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须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创立大会。 认股人通常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创立大会,委托时,应出具有关的委托书,并写明授权范围。 5 /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