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核查比对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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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金融信息核查比对操作规程一、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 市核对中心”) 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 “银行”)之间的金融信息核查比对, 实行每周定期、分批比对 2 次的方式进行。市核对中心每周一、三 提交核查比对申请,发送批量数据给各银行,各银行在接受本次比 对申请文件时,向市核对中心反馈上次的比对查询结果数据。二、市核对中心取得申请人(申请人是指申请享受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政策时,按照规定需要接受经济状况核对, 并同意市核对中心调查其银行金融信息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同意 调查其存款信息的书面授权,向银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市核对中心出具的协查函; (二

2、)市民政局出具的有关申请人已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授权 委托市核对中心调查其银行金融信息的证明。三、市核对中心应当向银行提供申请人的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核查比对截止时点、核查比对期间等基本信息。银行经查询后应当 向市核对中心反馈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户名、 账号、账户类型、 储蓄类型、截止时点账户余额、购买的理财产品、存款结息情况、 核查比对期间的交易流水明细等金融信息。四、银行金融信息核查比对可以采用专线传输和介质交换等两 种方式。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且设 A、 B 角以负责银行存 款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一)采用专线传输方式开展银行金融信息核查比对的,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市核对中心通

3、过电子比对专线发送核查比对申请文件,以及接 收核查比对结果文件。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比对, 并在完成核查比对工作 的当日,通过电子比对专线将核查比对结果文件反馈至市核对中心。(二)采用介质交换方式开展银行金融信息核查比对的,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市核对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刻有核查比对申请文件的 加密介质递交银行指定工作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比对工作,并在完成核查比 对后,派专人将刻有核查比对结果文件并加盖公章的加密介质递交 市核对中心指定工作人员。五、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银行反馈的信息有异议,相关审 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市核对中心可以向银行书面提出复核申 请,银行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市核对中心出具 书面的复核结果。六、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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