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契约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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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隐名合伙契约书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

2、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

3、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nbs

4、p;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5、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x 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6、nbsp;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x x x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7、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

8、nbsp;                                 x x x x年x月x日 出让方(甲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受让方(乙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

9、人:_ 职务: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

10、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

11、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 ,地块编号为_.(见附件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

12、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

13、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日。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户号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

14、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

15、让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16、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

17、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

18、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19、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

20、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

21、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 乙方:_ 法定名称_ ; 法定名称_ ; 法定地址_ ; 法定地址_ ; 邮政编码_ ; 邮政编码_ : 电 传_ ; 电 传_ ; 传 真_ ; 传 真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2、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 乙 方:_ 代 表 人:_ 代 表 人:_ _ 年_月_日 _ 年_月_日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

23、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

24、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25、: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因乙方

26、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27、nbsp;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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