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职工权益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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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非公企业职工权益调查     今年以来,东南沿海地区愈演愈烈的“民工荒”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月8日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显示:工资待遇长期徘徊、劳工权益缺乏保障是导致民工短缺的主因。 民工群体的生存现状到底如何?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怎样的侵害?前不久,半月谈记者兵分四路,深入“珠三角”、浙东南、“闽三角”、“长三角”等地的非公企业和民工中展开了调查。 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做工时间超长,劳动强度太大 9月11日深夜12点左右,苏南吴江xx镇,记者终于等到了刚从“东塔鞋业”疲惫而归的小魏、小赵等6名民工。他们有的已

2、在厂里干了两年,最短的也干了半年。不过,所有人都表示,无论如何挨到春节就不打算干了,累得实在受不了了! 从这群年轻的民工口中,记者得知了这家民营企业四五百名工人的生存常态:除了中午1个小时、下午45分钟的休息时间外,他们通常每天早上7点上班,一直干到深夜十一二点才收工,算下来一天要工作十四五个小时,而一两个月能休息一天就算“烧高香”了。在这里,8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简直是“天方夜谭”。 记者在浙江义乌、永康和广东深圳、东莞等外来民工集中的地区采访时发现,工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的企业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一天工作16个小时以上! 报酬低,还屡遭拖欠 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与民工应得的报酬极不

3、相称。广东省总工会今年7月的一项调查表明,全省外来工收入徘徊在500元800元之间,其中约1/4是加班加点所得。东莞市大岭山镇家具厂工人的工资普遍为每月450元左右,而东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420元。 来杭州打工的王启传由于无力支付房租,半个多月一直睡在劳务市场旁一幢大楼的走廊里。记者看到,一些私营企业里的外来工,为了节省生活支出,也带着水桶、脸盆住在那里。 拖欠工资是许多民营企业主惯用的伎俩,屡禁不止。8月1日,在福建晋江市制鞋大镇陈埭镇政府院内,记者遇到了前来投诉的20名农民工,他们均在当地泰盛隆高频印花厂打工。民工廖玉美告诉记者:“老板拖欠了我们5个多月共3万多元工资,向他要反而被赶

4、出厂门。现在我们身无分文,20个男男女女只能露宿在镇政府的草地上。” 记者在义乌等地的劳动力市场采访时发现,按月支付工资在外来工眼里已成了最具吸引力的条件。一家针织内衣厂挂出“工资月清,不压工资”的醒目标牌,其摊位前马上聚拢了一大群民工,在整个劳动力市场内格外显眼。 做工风险增大,伤了死了谁来管 非公企业民工在工资收益“负增长”的同时,还受到工作生活环境与劳动保护条件差等“顽疾”的困扰,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包身工”现象。浙江三门县的一家外贸食品公司,实行封闭式管理,每20名女工归一名工头管理,工人的自由受到严重限制。该公司女工宿舍每间20平方米,却住了20多名工人,最多的一间竟住了40人! 今年

5、夏天,“珠三角”地区出现罕见高温。记者了解到,6月28日,东莞市大岭山镇台升家具八厂的涂装车间工人南争社带病上班时晕倒在车间里,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该厂一些职工气愤地告诉记者,被训斥、辱骂是常事,挨揍也不罕见,上班是流水线作业,停下来喝口水、上厕所也不行,除非工头特批;涂装线恶臭难耐,但企业对员工几乎没有保护措施。 东莞市茶山镇的一家玩具厂职工向记者反映,他们的车间是座三层楼房,为扩大规模,厂里在楼顶又搭建了一个铁棚,他们的车间就设在铁棚里。在太阳暴晒下,铁皮滚烫,铁棚里的温度时常超过40,却没有任何降温设施。 由于非公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用工环境十分恶劣,导致外来工成为受到事故伤害的主要群体

6、。统计显示,近年来浙江省工矿企业事故中外来工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0%。其中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中,外来工竟占90%!在因断指事故大量发生而备受关注的“五金之乡”永康市,一名当地专业骨科医院的手外科医师告诉记者:“没有具体统计上半年累计多少例断指再植手术,但可以肯定至少在200例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是外来民工。”在永康五金科技工业园一家民企工作的施跃其,两根手指被模具挫伤,企业先垫付了6000元住院费。他告诉记者:“我已算是幸运的了,厂里有工人整只手指被断掉,老板赔点钱就了结了。” 相比之下,在上海浦东一家印务公司打工的李晓峰就没这么幸运了。7月22日,小李在操作烫金机时,左手不慎被机器

7、夹住,造成4个手指粉碎性骨折。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应由所雇企业承担,但令小李和他的家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企业老板竟不承认小李是他所雇用的,甚至还指使别人抢夺小李的治疗病历,以彻底销毁企业与小李有雇用关系的证据。 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形势同样不容乐观。据记者调查,一些从事印刷、油漆、采矿等污染严重的企业既没有采取严格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又没有发放相应的职业津贴,严重影响了外来民工的身心健康。尘肺病是危害最为严重的职业病,宁波市鄞州区因集中了大量蔺草加工企业而与这个名词紧密相连。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说,到今年上半年,这个区共体检蔺草加工从业人员1XX多人,查出不宜粉尘作业人员1000

8、余人,其中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 没有权益保障,更无制度支持 许多民工实在忍受不住恶劣境遇而选择离去,于是一些企业便采取扣身份证、强制交押金等非法手段强行留人。一位名叫徐惠强的民工对记者说:“我在杭州劳动力市场找到了份快递公司的工作,谁知道一到那里就被扣下身份证,还要押两个月工资,吓得我只干了一天就逃走了。” 在福建石狮市雅碧食品有限公司,记者遇到了正在向老板追讨身份证和押金的云南民工郭云凤。她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招收了60多名包糖果的工人,进厂时老板就强行收走了工人的身份证,还要求交押金。在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除了规定工人要“自愿”交纳50元的所谓培训费外,对工价和工时等主要条款只字未提。

9、公司老板蔡清白的“解释”是,收取“培训费”是为了稳定工人。 劳动合同这道“护身符”的缺失,导致了收取押金、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签订劳动合同是民工权益保障的源头,但据记者了解,浙江省人大在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全省非公企业合同签订率远低于有关部门提供的66%的数据。在丽水等地,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30%。这一现象在苏南地区的民营企业也得到了印证。记者随机采访了吴江市东塔鞋业和华东鞋业的10多名外来工,他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老板强迫他们签订合同却不让他们自己保留合同,至于合同上写的是什么也不让看。 由于社会保障是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基础的,大量不签合同的“地下工人”因此远离

10、了社会保障。记者从浙江金华市总工会了解到,这个市建筑行业只有不到2%的外来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多管齐下求解用工环境难题 可以说,伴随着“民工潮”的风起云涌,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工群体,尤其是大量中小型非公企业职工的权益更令人堪忧。造成民工权益屡遭侵害的症结究竟何在?如何从根本上改变民工群体的生存、发展窘境? 善待职工就是保护生产力 “民工荒”的突如其来凸显出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已迫在眉睫。发展至今,东部沿海地区诸多非公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主不择手段,采取延长用工时间、克扣甚至拖欠工资等方式榨取更多利润。 但是,经济发展须以人为本,“劳者得其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竭泽而渔”

11、式的发展模式注定不能长久。善待职工,绝不仅仅是企业主的良心发现,而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林健康是福建泉州市一家包装厂的老板。对于提高职工工资的压力和必要性,他感触颇深:“以前招工要多少有多少,但最近两年情况大有改变。尽管一些企业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但这么多年来工人工资并没有增长,缺工也就成了必然,低工资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益生提出了应对之策:“对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么依靠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附加值,做大做强;要么向劳动力资源更为丰富、成本更为低廉的内陆地区转移。”据记者调查了解,为了应对“民工荒”的不期而至

12、,目前东部沿海地区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已经着手准备从改善机器设备入手,以尽量减少用工量。 从非公企业自身来讲,更主要的是要切实维护好民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和谐、安全的用工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认为,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法规等,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标准以及用工时间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上社会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严禁拖欠工资、扣取工人押金、随意罚款;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各项权益,包括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同时还要重视职工接受培训的权益等。 劳动监察:由“消防队”变成“预警机” 一个值得警惕的倾向是

13、: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民营企业有法不遵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持纵容态度。记者从浙江省劳动监察总队了解到,一家大型皮革企业在龙游县投资办厂,因拖欠工资被工人投诉,由于受到县政府的“保护”,纠纷在当地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记者在浙江永康市劳动监察队采访时,工作人员10分钟内就接待了4起投诉。据介绍,今年1月8月,该队已接办工伤、工资等投诉3000余起。全队只有8人,而永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就有2万家,外来人口超过20万人。 永康劳动监察队的窘境是全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个缩影。浙江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沈长仁告诉记者:“目前外来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政府劳动部门处

14、理,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手段缺乏。现在我们成了消防队员,哪里有情况就去哪里。” 对劳动监察部门而言,仅仅依靠突击性的检查远远不够,突击检查一过就“死灰复燃”的问题企业不胜枚举。建立起长效的监督机制方是治本之策。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李凌云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改变工作形态,变被动接案为主动出击,由“消防队”变成“预警机”,经常深入到企业外来务工群体中宣传、普及维权法律知识,并在职工中建立起快速反映制度,一旦企业出现侵权苗头,就能迅速掌握并查处。同时,还要与各级工会以及有关维权组织建立起互动机制,形成合力。从自身来讲,劳动监察部门要真正维护好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敢于动真碰硬

15、,对违法的企业和业主一定要依法办事,决不能姑息迁就。 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须闻风而动、雷厉风行。9月14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有关人员举报的吴江华东鞋业、东塔鞋业存在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后,迅速组织劳动监察员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最近记者从该企业打工的民工那里获悉,企业已依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支付了加班费。 维权渠道要畅通,工会不能当“摆设” 新的工会法将职工维权职能放到了突出位置。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理应是“第一道防线”。但由于自身原因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许多工会组织在维权时很难“理直气壮”。在绝大部分非公企业中,甚至就

16、没有工会存在,员工根本找不到有效的维权渠道。即便是在工会组建率和覆盖面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浙江省,非公企业工会在职能转变、自身建设方面的种种不足,也使其经常陷入成为“摆设”的尴尬境地。 记者调查发现,在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有关企业的工会主席中,只有一半与企业主没有关系,另一半或是企业行政副职,或是老板亲属,有几名工会主席在企业里还有股份,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工会维权成为一句空话。一名来自安徽的民工说:“我一个工友出工伤事故,工会多次做他思想工作,让他补领点药费就算了。” 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已提出明确要求,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

17、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现有的各种农民工组织也都将被逐渐纳入工会中。 农民工组建工会确有一定难度。尽管如此,近1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工会不能熟视无睹。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条件所限,让每家非公企业都成立工会有难度,但可以采取建立工会联合会的办法,即以一定范围的区域为单位,成立工会联合会,凡是该区域内的职工都可入会。哪个企业的员工出了问题,工会联合会都可以去跟企业主交涉。 由工会出面维护农民工权益,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福建泉州曾经有一家制鞋企业的工人得了职业病苯中毒,企业拒绝支付医疗费,耽误了治疗,导致职工病故。工会坚决支持职工家属维权,在市里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协助下,企业支付了医疗费,

18、并给予了赔偿。 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余姚市总工会为切实维护外来民工权益,前不久向全市3000余家用工企业发出对待外来务工民工十个“一视同仁”倡议。这十个“一视同仁”为:签订劳动合同一视同仁;工资待遇一视同仁;加入工会一视同仁;提干晋升一视同仁;参加社会保险一视同仁;劳动争议处理一视同仁;困难帮扶一视同仁;教育培训一视同仁;文化娱乐一视同仁;评比先进一视同仁。当地企业宁波长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仅逐条落实十个“一视同仁”,而且还向本公司1141名外来工推出三大优惠政策,即工资优先发送、住宿优先安排、逢年过节福利待遇从优。 政府搭建民工权益保障平台 针对民工反映强烈的工资收入问题,记者在各地采访了解

19、到,目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工单价的制订缺乏科学的标准,且没有最低限价,而企业普遍采用的计件工资制存在严重不足。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政府应对计件工资制度作专题研究并予以规范,制定科学的计件工资标准,确保外来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所获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获得超时劳动的报酬。这是保障外来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当务之急。 落实农民工的产业工人身份和权利,需要政府致力于落实平等待遇。一些地方还欠缺更加有效的实施举措,有的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缘故,仍然把农民工看成城市或企业的“二等公民”,继续沿用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所有这些,都是政府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只有进一步破除旧

20、有的体制和观念,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才能真正消除,社会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将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其他阶层成员纷纷融入产业工人队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政府应当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尽快破除阻碍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壁垒,尽快废除那些带有歧视农民工的过时政策,尽快解决影响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急迫问题,更好地调动和发挥这些产业工人新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事业注入强大的新生力量。 记者在浙江萧山采访时感受到了当地与其他地方“用工荒”形成的鲜明对比。今年外地来萧山务工人员十分稳定,这是因为外地工与本地工在职工身

21、份、权益保障、社会福利、民主权利上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一体化。去年,萧山率先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各项社会保障较为规范,吸引了许多外地民工纷至沓来。 关于公安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办法初探关于公安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办法初探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促进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和减少公安涉法上访问题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我市公安机关近两年来信访工作实践,对如何改进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公安信访问题进行探讨。一、当前公安涉法上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20xx年至20xx年,市公安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263件(次),从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

22、是要求解决各种问题;二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案件线索;三是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提出控告申诉;四是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办案、办事推诿拖拉提出质疑、催办。从近两年来所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初信初访占较大的比例,在接待的263件(次)信访案件中,初信初访210件(次),占总数82,重信重访53件(次)占20。2.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三访”案件有增无减。20xx年至20xx年”三访”案件为24件(次),20xx年至20xx年“三访”案件为43件(次),同比上升79。尤其是一些重复信访问题日积月累,久拖未决,造成信访人员多次越级上访,影响了上级公

23、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20xx年市局共排查出公安重点信访案件20件,其中公安部督办2件,省公安厅督办8件。3.上访人员多数情绪偏激,怨气较多,工作难度大,许多上访人员由于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不满或有意见,往往都是带着满腔怨气,心急火燎地来到上级公安机关,并指定要找公安局长解决,接待人员很难做其思想工作。二、引起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一)从宏观来讲,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自觉通过信访形式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二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负气而向上级公安机关上访;三是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和民

24、警受到利益驱动,放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辖区内滋长蔓延,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群众投信向上级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二)从微观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反映在刑事案件上。问题的症结表现在:1.命案未破;2.少数案件破案后,主要凶手未抓获,致使这类信访无法结案、息访;二是反映在治安案件上。问题的症结集中在案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调解又不成,伤势也鉴定不了,自诉又不去,案件一时难以了结,致使无法及时处理而引起上访;三是反映在交通事故方面,这类问题主要是因为赔偿不到位或肇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结案而上访。版权所有三、有效解决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方法一是责任包案法。对信访老户普遍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25、逐案逐人落实责任,一包到底,不留余地,直至解决问题为止。二是实地办公法。由有决策权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地现场办公,逐案解决信访老户的上访问题,一般均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三是检查督办法。逐级健全信访老户检查督办制度,限定检查督办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既可掌握工作进度,又能加快办理速度。四是登门走访法。信访老户的家庭一般都存在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亲自上门走访,无疑送上一剂化解心痛的良药。五是协调化解法。一些上访老户的原因并不复杂,但由于拖延时间长、证据不充分、主观渲染多,解决条件差等因素,错过或延误了解决的时机,形成上访老户,不仅需要当事双方的化解,而且也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方能得到有效解决。 浅议

26、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更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的秩序。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巳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如何处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但到底什么是冒充注册商标,哪些行为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8年1月19日(88)商标字第3号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和1994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4)第261

27、号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的,也视为冒充注册商标。该答复已成为认定冒充注册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实际上,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商标使用者未将其商标提出书面注册申请或已提出书面注册申请,但在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在其商标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2、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擅自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了根本性

28、的改变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4、注册商标里的中英文或拼音汉字互译构成冒充注册商标:5、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却在我国加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使用:6、注册商标的10年有效期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手续,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的。7、商标使用人将实际使用的商标拆开注册,组合使用并加注注册标记,等等。一、对于冒充注册商标案件的定性,只能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为标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擅自使用注册标记的、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

29、加注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的应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要将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区别开来。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未就两者作出具体规定。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利于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有利于作出恰当行政处罚。冒充注册商标指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行为。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原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时与注册的不尽-致,如文字注册商标的字体与实际使用的相比较,仅大小有别、间距不等、粗细有异,或者仅将字体楷书变为隶书,仍为文字商

30、标表现形式,文宁清晰可辨,无明显视觉差异。文字、图形、颜色及其搭配等商标主要内容(商标主体)和表现形式均未改变。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冒充注册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违反,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对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违反。第一,违法主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任何使用商标的人,包括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也包括其他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第二,违法方式不同。冒充注册商标主要

31、表现为将该商标标明为注册商标或者标上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第三,违法载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中,用于冒充的商标在尚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由于未经核准,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相关类别中找不到该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核准注册的商标演变而来的,与该注册商标直接关联。第四,罚则也不同:对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要将商标使用环节中的销售商销售商品环节与其他环节区分

32、开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使用环节中主要指在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和拣选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商标。销售商品行为也视为商标使用的一个环节,但销售商销售他人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并未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该商标的,则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因此,对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违法案件,销售商未委托他人生产该产品,对其所销售的产品亦未进行商标再包装的,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四、要将冒充注册商标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区别开来。冒充注册商标指的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对其未注册商标作虚假的标记或说明,意在使人误认为其商标已经注册,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

33、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使用的商标作是否注册的说明,只要其在客观上使用了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比较差别较人时,既冒充注册商标,又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应追究行为人的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只是整个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说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已报到商标局并经商标局形式审查合乎形式要求;商标注册初步审查公告,只是说明该商标注册申请通过了初审:均并不意味着已获准商标注册。因此,中请商标注册不等于商标已经注册,只有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并经商标注册公告,或领取商标注册证才表明该申清商标已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只有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使用,才能避免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才能有效保护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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