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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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柴兴培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福建省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汉章,委托代理人:龚秀华 项目负责人:谢拥军乙方:柴洪树,男,汉族,生于 1955 年 5 月 16 日,住南部县南 隆镇枣儿松云洞村 7 组 16 号,系死者父亲。乙方:李琼芳,女,汉族,生于 1961 年 2 月 12 日,住南部县南 隆镇枣儿松云洞村 7 组 16 号,系死者母亲。乙方:雍碧成,女,汉族,生于 1987 年 5 月 9 日,住南部县南 隆镇枣儿松云洞村 7 组 16 号,系死者妻子。乙方:柴瞳,女,汉族,生于 2012 年 12 月 2 日,住南部县南隆 镇枣儿松云洞村 7 组 16 号,系死者之女。

2、 法定代理人:雍碧成,系柴瞳之母。201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7:30 分左右,柴兴培在福建省中城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南部县定水镇莱克川东北商业汽 贸园D区(D1区)工地工作时,不幸从玻璃雨棚架上摔下死亡,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因柴兴培死亡的工亡补助金、 女儿 和父母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 99 万元,大写玖拾玖万元正。二、付款方式: 2015 年 8 月 2 日甲方支付乙方 49 万元,余 款 50 万元(甲方支付时应扣除乙方借支的万元, 实付万元) ,在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乙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 销户 证明

3、、死亡证明书(甲方协助乙方到医院开具) 、死者身份证复 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后 20 天内支付完毕(甲方指定谢拥军、陈碧生收取乙方资料,并出具收条) 。甲方如不按时支付,除承担 违约金外,还应按每天 500 元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 止。三、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乙方收到上述全部赔款 后,不得再到有关部门和乙方闹事。五、甲方拥有因柴兴培工地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理赔权, 乙 方应配合甲方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理赔费用全部由甲方享有。六、甲方上述赔偿款打入乙方下列账户,视为支付, 乙方同 时向甲方出具收条。户名:柴洪树,开户行:建行南部县瑞安路营业部,卡号: 6217 0036 7000 4032 349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不按时支付,乙 方不按约定执行,均属违约, 如单方违约, 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 金 20 万元,并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担保人: 在场人:委托代理人:20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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