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关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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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关车辆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程序,提高机关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消耗, 车辆使用按照 “相对固定、统一调度、提高效率、统筹兼顾 ”原则,特制定此管理 办法。第一条 机关所有车辆调度统一归口综合事务部管理。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须提前一小时申请,在南昌市区内 办公事的经部门负责人核准, 出南昌市区范围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由综合部机 务调度统筹安排, 优先安排分管领导车辆用于分管部门使用。 领导出差期间, 车 辆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第三条 机关司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路单,每月 28 日统一交给综合部机务 调度汇总,再交材料设备部执行单车成本核算。

2、第四条 机关司机必须服从综合事务部机务调度安排,无正常理由拒不出车 者按旷工处理。第五条 机关车辆要求统一停放在雷公坳机关院内规定位置, 双休日或夜间, 有工作安排须经综合事务部机务负责人调度。 如无调配手续按私自出车处理, 发 现一次者罚款 200 元,两次者罚款 600 元,三次给予解聘处理。第六条 机关车辆加油与修理由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机务调度核定 并登记车辆行驶里程后用卡加油。 车辆如需维修, 司机须先向综合事务部提出申 请,填写维修申请单, 修理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 报材料设备部负责 人核定,再经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 方可在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 结算时应附维

3、修申请单, 核实维修项目后方可支付。 凡车辆单次装修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以上,报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第七条 车辆进厂维修时,司机必须跟班作业,如超出维修单申请项目需要 更换零配件时, 须向材料设备部汇报, 经认可后再报请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进行更换。维修时更换的废旧零配件应交回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 定期处理。 车辆大修必须经综合事务部和材料设备部共同鉴定, 报请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 可执行。第八条 司机津贴按 800 元/月/ 人的基数乘以个人综合系数,系数范围1 1.5 ,主要根据车辆日常保养、维修费用、耗油情况、违章情况、行车安全、 敬业程度等综合考核, 由综合部机务调度核定, 设备基地备案, 报分管领导批准。第九条 车辆违章情况由综合事务部机务调度每月统一查询,机关车辆统一 由综合事务部先行处理。酒后驾车、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未系安全带等违 章均由司机本人承担费用,在津贴中扣除。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09 年5月1 日起实行。各项目经理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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