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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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民法是一部权利法, 民法典就是一部以民事法律关 系为主线、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涵盖一切民事法律规则的具有逻辑性 的系统化的成文法律规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 民法典的呼声一直不断。 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就在于它大大增强了保 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私权的作用。因此,本文拟从民法法典化有 助于保障我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来探讨我国民法 法典化之必要性。自 1992 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大多数民法学家纷纷 提出要在中国建立民法典, 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制 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 1998

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要在 2010 年 制定完成民法典的规划掀起了民法法典化的热潮, 这一纲要对于民法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给予的高度评价更是鼓舞了中国的许多 民法学家,理论界很多民法学者纷纷组成课题组,进行实地调研,讨 论民法典的编纂,积极为立法机关就民法典的制定献言献策。然而, 由于社会的政治、 经济以及法治的条件并不成熟, 私权观念并不受到 重视,民法典的土壤尚未形成,这一纲要最终以失败告终。到目前为 止,中国民法典尚未建成。 尽管制定民法典的道路很艰辛,理论界关 于民法典编纂体例及内容尚存在很大争议, 甚至还有些学者反对民法 法典化等问题。然而正如江平教

3、授所说的, “中国的民法已经走向了 民法典的 不归之路 ',”这种客观的评价正说明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将最终会走上法典化之路,民法典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终结版。自罗马法划分公法与私法之后, 权利就有公权与私权之分, 所谓 公权是指国家机关赋予公职人员的权力, 私权即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它保障民事主体私人的权利。根据我 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别对 应着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民法保障私主体的民事权利, 即是保障私 主体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自新中国成立之后, 我国实行人民当

4、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 会制度决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 1954 年颁布实施的宪 法第二章即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随后在 1986 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 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自此,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才广泛存在, 私权才受到重视。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合同法 、担 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等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 200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又为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 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调整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 )的法律已经成型。然而,尽管调整财产关系 的民事法律法规

5、阵容比较庞大, 但仅凭这些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是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的环境里, 财产关 系的主体、 客体以及内容必然会随着经济所有制的发展、 变革而不断 发生变化,财产权的地位因此也会得到提高,相应地,保障民事主体 财产权的法律机制就要不断健全。然而,一方面法律具有稳定性,不 可能朝令夕改 ;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的 这种快速发展。只有将民法法典化,从民法典这个宏观层面出发,就 其财产关系的共同规则在民法典总则部分作出原则性规定, 就财产权 具体权利制度在民法典分则编中作出具体规定

6、, 为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的财产权利提供全面的保障。保障私权的另一个方面即是保障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 权。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实践,私权观念逐渐 深入人心, 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其私权的保障, 尤其是对其人身权的保 护。根据法律的划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两个部分。从理论 上对人格权进一步划分, 又可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 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 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这四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在第 98 条至 105 条中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民事

7、主体的人身权,主要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 自主权、男女平等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人身权也是采用 列举的方式规定的,只是对人身权的保护类型在民法通则基础上 增加了隐私权与监护权, 但也没有包含身体权与自由权。 这种列举式 人身权保护存在很大的弊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身权的内容、种类 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列举式保护限制了民 事主体私权的保护范围,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关于 “亲吻权 ”的争议。另 外,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存在着其它组织, 例如合伙组织,民法通则对合伙组织的性质并未做出规定,合伙 组织到底是纳入到法人

8、体系之中还是作为独立第三人曾在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 “假论文 背后有什么真问题 (共 3 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 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 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 (共 3 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 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至今尚未得到解决, 其带来的后 果必然是由于合伙组织性质不明确导致权利不明和受到不公正的待 遇。因此,在人身权对民事主体日益变得重要的今天,制定民法典的 条件已成熟之际, 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中将人格

9、权独立成编, 身份权纳 入到亲属编中做出规定, 以此突显人格权的重要性, 为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全面保障提供法律机制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对民事主体来说都是不可缺的, 两者 构成了民事主体私权的整体。 人身权保障民事主体自身在法律与社会 生活中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财产权则为主体所享有的这种人身权 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任何民事主体如果脱离了这两样权利中的任何 一种权利,其主体人格与尊严都是有缺陷的、不完整的。而一部好的 民法典应是内容全面、逻辑严谨、适用性和操作性强的成文法规则, 实现民法法典化有助于完善现有民事法律法规, 完善民事主体的私权 保障。作者:石灿华 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 2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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