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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对于集团总部人员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在 10 分钟以内,罚款 5 元 / 次,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罚款 10 元/ 次,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罚款 20 元/ 次, 1 小时以上罚款 50 元/ 次。一个月内迟到、 早退超过三次的作辞退处理。会议期间迟到、早迟参照本条款处理。2、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溜岗、睡岗、干私活,违者每次罚款 10 元。串岗、溜岗、睡岗、干私活时间超过三十分钟罚款20 元,超过 1 小时罚款 50 元,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作辞退处理。3、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麻将及进行其他无组织活动,
2、违者每一次罚款 20 元,第二次罚款 50 元,一个月第三次作辞退处理。4、严禁使用电炉,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 元,并收缴炉具,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作辞退处理。5、公司内严禁吵架打架、斗殴。吵架每次罚款 50 100 元,相互打架、斗殴,每次罚 100 200 元。6、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不按时到岗者作自动辞职处理。7、上下班时间, 总经理以上领导外出应向行政部告知去向。8、中层副职以上干部请假三天内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请假人应将本单位工作安排妥善。9、其他干部请假三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批准。10 、未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每天罚款80 元。11 、人在公司外因病等特殊情况请假,须及时电话告知本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12 、请假人员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少于26 天,按每少一日扣发一日工资。13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考勤由行政部负责。二、对于各企业人员各企业人员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由各企业针对本厂具体工作性质制订,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行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