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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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 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 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 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

2、列情形之一的: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5、四肢瘫,肌力0 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II级(二级)以下(含II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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