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该不该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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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该不该还 【案情】李男和王女于2017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日,李男以做生意为由向妻子王女借款10万元,王女要李男写下借条,李男急于用钱,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1月1日,两人因感情出问题,协议离婚,但王女要求李男归还婚内借款10万元,因为该笔钱系王女个人存款出借给李男的。【分歧】关于10万元借款是否要归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男和王女的夫妻关系仍在继续,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李男无必需归还借款。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一方借款给另一方从事经营,应视为双方按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

2、产。李男仅必需归还5万元,另外5万元是自己应得,无必需归还。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财产是王女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出借,虽为夫妻关系,本质上仍是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李男应当归还10万元。【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涉案款项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为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王女的10万元系婚前所得,至始为王女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

3、妻之间在婚内互相借款的行为。故夫妻婚内借款可以成立。只要双方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并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即生效。本案中,王女出借的为个人财产,借款真实有效,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案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出借的必需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形下,因为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50%。本案中的借款不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所以借款人李男应偿还的是全额借款,而不是一半。综上,李男应当偿还王女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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