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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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业务。质权人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出质人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第三条 会员及客户托管于交易所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可通过金融类会员办理质押业务。出质人应当对出质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第四条 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须由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交易所的职责是

2、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质物转移手续。第五条 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在质押期内不得重复设置质押。第六条 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的质押申请由会员代理,客户应向会员书面准确提供申请所需相关内容。第二章 质押第七条 交易所协助质押双方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采用电子化形式,质押双方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进行办理质押手续申请。第八条 会员及客户通过系统提出质押申请时,质押双方应按质押合同的约定,正确填写所需内容。第九条 质权人将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质押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交易所,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质物由出质人实物账户转移到质权人实物账户。交易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提供双方签订的质押

3、合同,但质押合同与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第十条 交易所办理质物转移时,对出质人黄金质物按先买入货权后剩余库存原则办理,对白银质物按银锭块号代码升序原则办理。质押期间质物不允许提取出库。第三章 质押注销与质物处置第十一条 质押登记因下列原因注销(1) 质权人提出申请;(2) 其他法定事由。第十二条 交易所只接受质权人提出的质押注销申请。质押期限届满或未届满是否注销质押由质权人决定。质押注销可以申请部分注销。第十三条 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注销业务手续,质权人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出质押注销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第十四条 质权人电话提示交易所,交易

4、所查询系统进行审核,办理注销,将质物由质权人实物账户转入出质人实物账户。第十五条 质权人若需处置质物,黄金、铂金必须通过交易系统质物处置功能卖出,白银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填写质物处置申请,质物转为可用库存后进行处置。第四章 质押费用第十六条 办理质押业务的质权人及出质人双方需分别向交易所交纳质押业务手续费用,费用标准为3元/公斤。第十七条 办理质押注销业务的质权人不需要向交易所交纳质押业务手续费。第十八条 质物转移至质权人实物账户日起,实物所涉及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向质权人收取。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或出质人承担,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质押双方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押双方均知晓本管理办法,否则由双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所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4 / 4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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