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现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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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现金管理制度1.1 、各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收付现金。1.2 、现金的使用范围:1.2.1 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1.2.2 个人劳动报酬,包括劳务费、稿费、讲课费等。1.2.3 各种社会保险费、福利费。1.2.4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1.2.5 预收押金的退付。1.2.6 结算起点(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1.2.7 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1.3 、现金管理规定:1.3.1 不准白条抵库或白条抵帐。1.3.2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1.3.3 不准从收入款中座支现金。1.3.4 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不准互借现金。1.3.5 不准假造用途或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2、。1.3.6 不准利用帐户代其他单位或私人存入或支取现金。1.3.7 不准把管理处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户。1.3.8 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最晚于次日)送交银行。1.3.9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1.3.10 现金必须当日清查盘点,月末编制 " 现金盘点表1.4 、现金预支规定:1.1 现金预支, 必须填写 "现金预支单 " ,写明借款的部门、 借 款人、借款日期、用途、预计归还日期。1.2" 现金预支单 " 经由各管理处物业经理批准后上报物业公 司总部,总部将根据各项付款申请的款项性质,由总部各相关经 理审批,再由总部财务经理审批

3、后上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 可借出。1.3 由物业公司出纳将款项预支给借款人, 双方必须当面点清 款项并签字。1.4 借款人的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按期归还,不得挪用。1.5 预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日(差旅费除外) ,由出纳员负 责督促归还。1.6 现金的预支必须为紧急采购支出或公司安排的员工出差、 培训学习等支出,其余开支一律不予借款。1.7" 现金预支单 " 在借款人归还借款后作为报销的附件, 不得 撕毁或退还给借款人。1.8 借款人在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时,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再次予 以预支。1.1.9 济南市项目可申请 3000 元备用金,外地项目可申请5000 元

4、用金,以便各管理处运营使用。该笔款项应设专人保管。1.5 、现金报销规定:1.5.1 现金报销, 必须由申请报销人填写 "支出凭单 ",金额必 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若所附原始凭证较多(如市内交通费) 还必须填写 " 报销明细表 " ,写明具体的时间、 地点、事由及详情、 金额、附件单据张数,以供财务人员审核。1.5.2 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的 "支出凭单 "、" 报销明细表 "报管理 处物业经理审核。1.5.3 报销人将经物业经理审批后的 "支出凭单 "、"报销明细 表"报总部

5、各相关经理后报总部财务经理审核。1.5.4 财务经理审批 "支出凭单 " 并签字后交物业公司总经理 审批。1.5.5 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退回总部财务出纳。1.5.6 财务出纳将各管理处需报销的 " 支出凭单 " 金额再次审 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据以付款报销并入帐。1.5.7 济南市项目可三天报送总部一次, 外地项目可一周报送 总部一次。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1.6 、现金管理其它规定:1.6.1 大额现金的存取业务必须由总经理安排专人(如内保) 及专车(或乘座出租车)护送。1.6.2 管理处所有现金必须存入专人负责的保险柜保管并由 专人负责保管保险

6、柜钥匙。如遇财务出纳休假期间,应由总部财 务经理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1.6.3 收取的各项押金、预收管理费等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 " 押金、预收款 " 专户。1.6.4 退付的各项押金必须从专户提取, 按照退还押金流程 经审批后退付。1.6.5 各管理处应在日常备用金使用到库存限额的一半时向 总部申报、审批,请求提取备用金。1.6.6 所有现金的收、 付必须由财务部门设专人 (如出纳) 进 行处理。其他人在未得到有关授权的情况下, 不得擅自收付现金。1.6.7 在管理处现金的收付各项工作中, 如根据工作需要必须 办理移交或转移的情况下,必须要对所移交或转移的现金加封, 并加盖经受人签章,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 4页 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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