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着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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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著作权保护是对数据库法律保护中最普遍和典型的方式。按我国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在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是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保护对象是数据库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保护范围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上述体现了我国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已全面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仍具有一定的弱保护性。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库在网络中的应用,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

2、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做法。我国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本文试图以新著作权法为依据,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判断标准、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一、新著作权法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包括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已参加的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

3、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这一规定是明确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事实上也就在法律上赋予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显然,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态,并具备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可复制性条件,如果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部“作品”,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在著作权法修订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就缺乏法

4、律依据。原著作权法第14条及其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规定,已经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为内容的数据库。 对将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这一点,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TRIPS协定)对数据库问题作了专门规定。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就更明确地直接对数据库进行了专门规定。WCT第5条就以“数据汇编(数据库)”为标题,其内容与TRIP

5、S协定基本一致。因此,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都应该把“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将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已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二、新著作权法明确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 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数据库首先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新的实施条例至完成本文时未颁布)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数据库一般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而且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6、制的。这样,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便成为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关键。按照新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数据库能作为汇编作品可以是以“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为内容的,也可以是以“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显然,这些现存的若干作品或其片段绝不是汇编者的独创,当然绝不会体现该数据库的独创性;不能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其本身就不具独创性,更无从谈起体现该数据库的独创性了。因此,能体现数据库独创性的,只能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新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了能成为汇编作品的判断标准,即“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的独创性。这一标准已完全符合TRIPS协定、WCT等国际条约

7、的规定。 对这一判断标准应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如何判断数据库的独创性,二是如何理解独创性。数据库能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就必须在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数据库在对其内容的选择上具有独创性,就可认定该数据库具有独创性;或者,这个数据库在对其内容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也可认定该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反过来说,只有那些既在内容的选择上不具独创性又在内容的编排上也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才被认定为无独创性而不具著作权性。我们由此就可推断出:如果某数据库采用了另一数据库的编排结构和方法,而对内容的选择有自己的独特的方式和判断,那么该数据库因具有独创性而受著作权保护;同样,

8、如果某数据库采用了另一数据库的内容,而对这些内容的编排有独特的结构和方法,那么该数据库也因具有独创性而受著作权保护。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要做到取用一现有的数据库(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数据库)的内容进行重新编排,而得到一个内容相同编排不同的数据库,是很容易的。问题是,该数据库又因具有独创性而受著作权保护,这显然对现有数据库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对其权益保护是不够的。令人感兴趣的是,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是以“选择和编排”表达的,而后来的TRIPS协定及WCT却都是以“选择或者编排”表达的。这是否意味着对数据库独创性要求的降低?值得讨论。 关于对独创性的理解,已有学者作了详尽论述。一种观点认为:

9、非抄袭他人而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独创性。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的“辛勤收集”原则(或称“额头出汗”原则),它指只要作者在收集、选择构成数据库的信息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或者实质性的投资,该数据库就能得到著作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和“创作”两个方面,除了独立完成外,还必须具有“创造性”。应该说,第一种观点强调了对数据库作者的利益的保护,但违背了著作权法传统理论;第二种观点减少了数据库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在美国著名的Fiest 出版公司 与 Rural电话服务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Rural公司编辑出版的电话号码簿中的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因缺

10、乏“至少的创作”而不受著作权保护,同时,该法院认定其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受著作权保护。我国的出版发行名录案、电视节目预告表案 ,法院都以出版发行名录或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独创性而不予著作权保护。这表明美国开始有限度地提高其对数据库的原创性要求,两种对独创性的观点出现了趋同的倾向。“人们普遍认为数据库原创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 三、新著作权法界定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第2规定,“(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更明确规定,“(对汇编的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著作权”。由此可知

11、,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上面已说明了数据库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它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上。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著作权法对论文格式论文的标准格式word:毕业论文格式论文论文网代写论文论文代写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硕士论文代写MBA论文论文发表代写博士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澳洲assignment:代写澳洲论文:英国论文代写代写英国assignment:代写essay:代写英语论文英语论文格式论文论文网英语论文格式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essay:代写assignment:代写thesis:代写dissertation:代写英国论文代写英国assignment:代写澳洲论文代写澳洲assignment:英国论文格式英语论文开题报告:留学生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网址,提供丰富的论文资料参考与学术问题研讨,欢迎大家多多交流哦。若有问题请联系无忧论文网热线电话: QQ:357500023 发表咨询: QQ:869156324 英语论文网:tel:,QQ:9499250414 / 4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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