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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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0 页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范本 第 2 页 共 10 页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 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 动法 、 工会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 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 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 ,合同中统称为企 (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

2、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 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 3 页 共 10 页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 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 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 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 劳动岗位时,任何车

3、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 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 4 页 共 10 页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 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 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 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在劳动时间 内进行产前检查,

4、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 约为 8 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 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 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 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满 24 岁晚育年龄, 享受晚育假的,增加 30 天;难产

5、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 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 ,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 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 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 30 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 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 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 得超过十八个月。经

6、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 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 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 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七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 90 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 夜班。 第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 , 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 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 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 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

7、疾病的 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 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 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 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 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 7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 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 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 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

8、 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 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 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 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 8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 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 本,经双

9、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 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 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 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 第 9 页 共 10 页 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 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 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 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 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 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为止。 第 10 页 共 10 页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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