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人与领款人不全都时谁是借款人-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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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人与领款人不全都时,谁是借款人-条据书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你知道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全都时,谁是借款人?下面_我整理了借条、欠条、收条的写法,供你参考。 借条人与领款人不全都时,谁是借款人案例 20xx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盼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上取款,丙独自离开。后乙未还款,甲起诉丙要求偿

2、还,丙辩称实际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对乙是否实际拿到了钱也不清晰,故不同意由自己偿还。甲要求追加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书面状况说明,称当晚甲从atm机上取款40000元交给他,他将负责偿还。在此状况下,甲方仍旧坚持诉丙,要求偿还60000元。 在诉讼中,甲、丙的观点正好相反。甲认为丙是借款人,由于借款合同(即借条)是丙签订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钱的,钱给了乙也就视为给了丙,因此应当由丙偿还借款。丙则认为,借款事宜是乙与甲联系的,只是让丙帮忙担保,写借条时,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甲既没有将借款交给自己,也未当自己的面将借款交给乙,故借条并

3、未生效,即使甲的确已将借款交给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和丙无关;况且,乙已经承认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没有理由要求丙还款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丙认为自己只是受乙之托,以借款人名义签署借条,但丙也承认,甲明确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可见甲、丙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丙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丙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成立。丙还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甲给付的借款,但乙供应的状况说明已经承认了乙当晚收到甲给付的40000元借款。乙与丙是兄弟关系,而且是当晚一同去向甲借款,签署借条是两人都在场,三人都明知乙跟随甲去atm机上所取款项性质就

4、是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故应认定为借款已经实际交付40000元。 至于其余20xx0元是否交付,法院认为应当由甲供应证据证明,但甲并没有让乙另外再写收据,也没有供应从atm机上共计取款60000元的凭证,故无法证明另外20xx0元已经交付。 综上,法院对原告甲要求被告丙还款借款40000元的恳求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xx0元不予支持。 提示: 通过本案的判决,再次提示我们留意,借款时借条不能代替收条,开了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交付应当另有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明,或者至少在借条上注明"本借条签署即确认已收到借款,不另开收条'。 延长阅读 借据无还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由于没有商定还款日期就认定无效。 借据是否受到法律爱护,也就是要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最终一次索要还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两年,假如超过两年,则表明过了诉讼时效,丢失胜诉权,但假如债务人主动还款是有效力的。其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中断事由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的时间内有不有向债务人主见权利,假如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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