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探讨与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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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浅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摘要: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关系, 将不属于传统融资租赁合同范围, 但 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抵押合同与保险合同也纳入研究视野, 从而完整地展现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 在此基础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所面临的特殊 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与立法建议。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 合同架构 风险防范一、船舶融资租赁对航运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 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报期长, 回报率不稳定, 经营风险较高。因此,资本投入一直是制约航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自 20世纪 60 年代起,远洋运输企业开始普

2、遍从商业银行获取抵押贷款,以此来解决 购置船只的资金问题。但是在 20世纪 80 年代,巴塞尔协议出台,银行业的 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同时由于第三世界债务危机以及 20世纪 80年代后期 的不动产危机, 银行的资产质量严重恶化。 在这种环境下, 银行业只能限制风险 资产的数量,增加其盈利性。 因此很多银行全部或部分退出航运这一风险权数极 高的行业, 导致了大量的资金缺口。 航运业亟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 并创造新的 融资技术。新的融资手段包括出口信贷、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其 中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由于融资期限长、成本低、现金流量大等特点,在航运融 资中逐渐被广泛采用。融资租赁始于

3、 20世纪 50年代,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 是金融资本 与产业资本互相渗透、 结合并扩张的产物, 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 新型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在国外被充分运用于船舶的融资, 跨国融资租赁已成为 发达国家对外输出资本,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解决外汇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对 发展中国家船队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 80%以上是通过航运完成的。 目前中国船队面临船舶老化问题, 需要更新船舶、 调整船队结构, 这无疑需要巨 额资金的支持。但是自 1981 年起,国务院决定,对航运企业由原来的计划拨款 改为企业贷款。而且自 1995 年起,中国人

4、民银行对所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实行统 一标准,航运企业的船舶贷款利率不再享受任何优惠,并自 1993 年开始执行税 后还贷。因此,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融通资金,成本很高。同时,在中国目前 的证券市场中, 航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很难完全满足融资需求。 在这种背 景下,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更新船舶,无疑是较为理想的选择。由于船舶 融资租赁通常是通过一系列合同来实现的, 因此,研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架构, 以及交易中各种风险的防范, 在现行的航运经济背景下,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 意义。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 一 ) 船舶融资租赁的核心合同架构船舶融资租赁包括一系列合同交易。 首先由船

5、舶承租人选择船舶及卖方, 此 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 与船舶卖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出租人购买船舶 后,与承租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船舶交由承租人使用,出租 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船舶成本、 利息和利润。 租赁期满,根据双方协议, 承租人有权选择留购、续租或退回船舶。根据上述交易过程, 船舶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了两个合同与三方当事人。 两个 合同即船舶买卖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包括船舶卖方、 船舶买方(出租 人)与船舶承租人。上述两合同之间相互交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互有影 响。例如,船舶卖方虽然与买方 ( 出租人 ) 签订买卖合同, 但应向租赁合同中的承 租

6、人交付船舶。 在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 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卖方 主张权利, 即承租人享有买卖合同中买方的部分权利。 此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 得随意改变船舶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船舶买卖与船舶租赁构成了船舶融资租购交易的核心,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 也构成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合同架构, 这一点与其他融资租赁交易并无 太大区别。 但由于船舶融资租赁是以船舶作为标的, 船舶的这一特殊动产使得船 舶融资租赁比普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除上述核心合同架构外, 欲顺 利完成船舶融资交易,还需要考虑外围合同架构。( 二 ) 船舶融资租赁的外围合同架构船舶融资租赁的外围合同架

7、构主要包括款合同、 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 以船 舶融资租赁中较常见杠杆租赁为例,通常由出租人自筹 20%-30%的购船资金,其 余部分向银行贷款, 并通常以船舶为抵押, 同时转让租金收取权作为担保。 由于 船舶在世界范围内航行, 其经营风险远远高于普通融资租赁中的设备, 所以需要 谨慎安排保险问题。 贷款合同、 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是顺利完成船舶融资租赁交 易的重要保证,构成了船舶融资租赁外围合同架构。1 贷款合同无论是建造新船, 还是购买二手船, 购船费用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融资租 赁的出租人购买船舶时也需要安排融资。 在杠杆租赁中, 通常由出租人向银行贷 款以筹措资金, 这就需要与银行签订

8、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主要规定贷款数额、 还 款期限与方式、贷款利息以及担保方式等内容。2 担保合同能否确保资金的安全是融资交易的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担保方式的选择与安 排自然成为双方当事人, 尤其是贷方所关注的焦点。 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顺 利融通资金,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1) 第三方保函。第三方出 具的保函, 即由第三方担保出租人按时支付应还款项与利息。 第三方保函在性质上是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合同,属于一种人的担保(2) 租金转让协议。出租人购买船舶后光租给承租人, 会定期获得租金收入, 该项租金收入可作为还款 的保证。 (3) 船舶抵押合同。在购船融资中,最方便的担保方

9、式就是以所购船舶 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 贷款人可以就船舶的价值 优先受偿。3 保险合同由于船舶在海上行航行、 营运时所面临的风险巨大, 当事人通常以保险来分 散风险。在船舶融资租赁中, 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 应由承 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 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 并负 担保险费用。 ?除承租人对船舶投保船壳险之外, 出租人可以对预期的租金收入投保。 银行 作为贷款人与抵押权人, 对于自己的利益也可投保, 以对抗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所 造成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损失。三、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风险与普通融资租赁当事人相比,船舶融资租赁的

10、当事人负担了许多额外风险, 除了要面临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海难事故之外, 还要承担以下几种特 殊风险:( 一 ) 政治风险船舶在世界各国航行时, 可能在某些国家的港口由于政治原因被扣押、 征用 或没收,或者被困于某个战区无法离开。 此时船舶等同于全损, 无疑会给船舶融 资租赁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影响。( 二 ) 船舶所有人责任风险在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权, 因此将承担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中课以 船东的义务与责任。例如,根据油污民事责任公约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船舶沉没,要承担打捞的义务,或负担强制打捞的费用;要遵守IS Code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妥善配备船舶等。船舶融资

11、租赁中的出租人以融资为主营业务, 对其课以船舶所有人的诸多义务与责任显然并非当事人所乐见。 ?( 三 ) 司法扣押风险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海事请求权 人通常会通过申请扣押船舶来主张权利。 船舶被司法扣押后, 如船舶所有人或承 租人未能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 船舶将被司法拍卖。 如果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 请求权的数额巨大, 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 即船舶融资租赁公司 与银行都将承担船舶营运所产生的高额风险。 ?上述诸多风险的存在, 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在投资于船舶融资租赁时顾 虑重重,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推广。 如欲充分发挥船舶融资租

12、赁 在航运融资中的作用,就应采取各种对策,防范风险。四、船舶融资租赁风险的防范对策上述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中, 有些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 如为 船舶投保战争险,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风险。 对于无法通过保险予以分散的风险, 则需要采取其他对策措施来防范或规避。( 一 ) 风险防范的合同安排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来完成的。 在复杂的合同架构中, 各 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 同时也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周全妥善的合同安 排可使当事人的权益与风险获得平衡,即各方当事人均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 同时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实现双赢。例如,为有效降低政治风险, 在光船租赁合同

13、中应规定适当的航行区域范围, 可以禁止船舶驶往高风险或敏感地区。 另外,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列明出租人为 融资购船对船舶所设定的抵押, 同时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享有第一受偿位 次的抵押权。 关于船舶的保险问题,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 当船舶发生实 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 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 由船东根据船东和承租人的利 益多少进行分配。 而在杠杆融资租赁中, 为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可以在签订贷款 协议时同时签订一项保险转让协议,规定将保险下的权益转让于贷款人。综上,在船舶融资交易的合同架构中,应运用权益平衡的理念,分析成本、 风险与收益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 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获得动态平 衡。( 二 ) 防范风险的立法建议保护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途径是通过登记进行公示,但目前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了光船租赁登记,尚未设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 登记制度,难以有效保护船舶出租人的利益。例如光船租赁的出租人在交船时应 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交付的船舶适合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而在融资租赁 中出租人不承担上述义务,通常由船舶卖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因此在海商法中应增加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规定,明确船舶融资租 赁登记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通过登记的公示与公信力,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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