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的人格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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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的“人格权”具体指什么 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一) 生命权、健康权。 生命权指公民维护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健康权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 (二) 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

2、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 名称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四)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有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除非经过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制作或使用他人的肖像;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侮辱自己的肖像。侵犯肖像的行为,体现在没有法律根据,又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侮辱性地使用他人肖偈的行为。基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作、使用公民的肖像,并非侵权行为。 (五) 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的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损害死者的名誉,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六) 隐私权。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七)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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