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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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

2、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

3、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

4、”(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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