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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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一、审计主管部门及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镇经管站负责实施,审计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 二、审计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 3、村级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 2、

2、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帐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3、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出租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集体土地等

3、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履行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情况及投资效益情况。主要审计:村级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规定及民主决策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集体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

4、,对镇党委、镇政府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工作要求。 镇经管站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结束后,由经管站根据审计查明的情况

5、,向镇党委提交审计报告。镇党委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被审计者任期和离任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结果报告由镇纪委备案,作为对村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以适当方式向党员、村民代表公开。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镇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

6、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

7、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

8、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

9、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

10、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11、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12、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

13、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

1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

15、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二)坚持重点优抚对

16、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在乡残疾军人;(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

17、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予以救助;(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予以救助;(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

18、费用的50%标准予以救助。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300元。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有转院证明除外)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

19、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镇)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第六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镇)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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