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技术学院材料应用科技研究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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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亞技術學院材料應用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98年8月19日教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實施細則及本校南亞技術學院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一)、研究生須在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二)、研究生無法擇定論文指導教授時,可請所長給予協助及推薦。 (三)、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系、材料與纖維系、土木與環境工程系三系之專任教師為原則。 (四)、研究生論文主題超出本所專任教師研究範圍時,得經所長同意後,聘請本校其他系所教師或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指導教授;但校外人員擔任指導教授時,須有本校專任教師共同

2、指導。 (五) 、研究生得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但須經所務會議通過,並以更換一次為原則,更換時間以論文口試一學期前為限。 第三條  選課及修課之規定: (一)、研究生選課須經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未決定指導教授前由所長同意之。 (二)、同等學歷或非相關科系就讀本所者,是否須補修本校大學部相關課程,由指導教授決定之。 (三)、研究生必須修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始能申請論文學位口試。 (四)、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十五學分(不含論文)。 第四條 論文口試:(一)、申請資格: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選課及修課之相關規定。 (二)、申請時間: 上學期十一月底前或下學期四月底前。 (三)、申請程序: (1)繳交論文口試資格審查申請書。 (2)繳交歷年成績單一份。 (3) 繳交畢業精簡論文初稿。(4) 口試時間:上學期一月底前或下學期七月底前(四)、論文口試委員之組成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實施細則及本校南亞技術學院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由研究所擬訂建議名單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簽請校長遴聘之。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實施細則及本校南亞技術學院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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