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差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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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的视同销售政策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有一定程度变化,应当引起大家的关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安排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形成的,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

2、品、产品的,均应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A建筑公司独立经济核算的钢结构分公司2007年生产供应建筑公司钢结构产成品成本500万元,成本利润率假设10%,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 533 贷:产成品(或生产成本)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3 500*(1+1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所以A建筑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

3、缴纳增值税。 2007年A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据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销售(营业)收入纳税调整增加550万元,销售(营业)成本纳税调整增加500万元,不考虑其它税费,应纳税所得额净调整增加50万元,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6.50万元。 综上所述,A建筑公司项目工程自产自用钢结构500万元,共缴纳增值税33万元,企业所得税16.50万元,合计税金49.50万元。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同样案例我们进行分析如下。 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4、则自1994年1月1日开头实施后多年没有变动,所以2008年A建筑公司项目工程自产自用钢结构500万元同样应当缴纳增值税33万元,出现差异的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安排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相比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尽管要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再作为销售处理。这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采用法人所得税的模式立法精神相全都

5、的。 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建工程使用自制产品没有脱离企业本身,意义上属于转变使用用途,没有必要确认收入,直接转成本即可,这与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捐赠、赞助等脱离企业主体必需确认收入处理不同。 会计处理不变如下: 借:工程施工 533 贷:产成品(或生产成本)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3 500*(1+10%)*6% 所以2008年A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0万元内部利润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007年A建筑公司可以节省税金支出12.50万元。 上述分析可知,只有充分理解和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长区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和差异,作为纳税人才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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