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3050204 上传时间:2021-12-1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7.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一、 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適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之範圍及其定位為何?說明:(一) 依本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辦法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相關規定。(二) 依本辦法第3條第5項及第33條第3項規定,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之,且其款項收付作業及受理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事宜,得維持原運作模式。二、 依據本辦

2、法第2條規定,非經金管會核准不得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信託業前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已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是否需再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及該等信託業、證券經紀商如何適用緩衝期之規定?說明:(一) 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依本辦法規定受託投資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者,須與總代理人簽約或與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約,經總代理人向本會申請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生報申效後並將其列為銷售機構,該信託業、證券經紀商始可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二) 總代理人向本會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檢附

3、之銷售機構名單,得包括現行已從事該境外基金受託投資業務,惟未及簽訂銷售契約之銷售機構,但應於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之緩衝期內補正,逾期未完成銷售契約之簽訂者,不得繼續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該項緩衝期間最長不得超過95年8月1日。緩衝期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未完成簽約之銷售機構應出具聲明,於緩衝期內遵守現行法令及相關規定,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總代理人申報每日之交易資訊,如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活動時,應由總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總代理人亦應出具聲明,對未及簽訂銷售契約之銷售機構負監督義務。、 總代理人依規定公告及向央行申報之銷售機

4、構名單,應揭露已完成簽訂及未完成簽訂銷售契約之銷售機構名單及備註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須完成銷售契約之簽訂,逾該期限未簽約成為銷售機構者,不得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文字。三、 銀行或信託業可否擔任總代理人?信託業可否不依信託架構及證券商可否不依受託買賣架構,而依本辦法規定,擔任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說明:(一) 符合資格條件之銀行或信託業可透過兼營證券經紀商、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擔任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二) 擔任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信託業得不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證券經紀商得不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辦理境外

5、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但不得適用本辦法對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相關排除規定。四、 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境外基金業務,前已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之委任顧問契約,是否須重新簽約?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境外基金之信託業前所簽訂之契約為委任顧問契約,與本辦法訂定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之銷售契約內容不盡相同,若簽約之主體雙方(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境外基金之信託業)皆相同及原契約內容涵蓋銷售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者,得毋需重新簽約,不同者則應重新簽約。五、 原經由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之境外基金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

6、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之境外基金,於本辦法所訂緩衝期屆期後,仍未完成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者,該境外基金如何處置。說明:(一)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5條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業經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規定檢具文件,於法規發布後一年內向本會申報生效。(二) 屆期仍未完成申報生效程序之境外基金,本會得撤銷或廢止該境外基金推介顧問之核准。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亦不得受託投資該境外基金,但原在信託業、證券經紀商採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扣款,不得新增申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該未買回或繼續

7、扣款之境外基金投資人,得提供必要之資訊。六、 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總代理人應符合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之資格條件,則新設立之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或證券商應如何適用?說明:新設立未滿一年之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或證券商,考量取得營業執照之初,尚須投入大量固定成本及相關開辦費,故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得不受該規定之限制。七、 擔任同一集團之境外基金機構所管理基金之總代理人,係以個別基金或同一集團之基金計算其應提存之營業保證金?說明:擔任同一集團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僅須提存3千萬元之營業保證金,若擔任二個集團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則再增提2千萬元之營業保證金,擔任三

8、(含)個以上集團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提存7千萬元之營業保證金。八、 總代理人如設有分公司從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是否應另提出申請?是否應增加資本額及增提營業保證金?說明:總代理人如設有分公司從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毋須另行提出申請,總代理人資本額最低仍為7千萬元,毋須再增加,亦毋須增提營業保證金。九、 依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以下稱以綜合帳戶辦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業務)者,除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提存營業保證金;若同時兼為同集團或不同集團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其應提存之保證金為何

9、?說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綜合帳戶辦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業務者,應提存營業保證金,除總代理人可維持其原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外,若分別擔任不同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時,應分別提存營業保證金。、 擔任A集團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且以綜合帳戶辦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者,不須增提營業保證金。、 同時擔任A集團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B集團之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時,並以綜合帳戶辦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者,應再增提2千萬元之營業保證金。十、 信託業依據信託業法之規定已訂有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並由同業公會訂定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由各信託業者遵循辦理,於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是否仍須適

10、用本辦法第42條之規定訂定相關規範?說明: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擔任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仍應依本辦法第42條規定訂定辦理境外基金業務部分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由總代理人送投信投顧公會審查。十一、 有關總代理人、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定義為何?如信託業之行銷企劃人員、複核或督導是否列為業務人員?說明:(一) 總代理人:、 從事募集及銷售行為並直接與客戶接觸之人員。、 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繫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之人員。、 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之人員。、 辦理境外基金資訊申報、公告之人員。、 與銷售機構連繫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及對銷售機構監督之人員。(二) 銷

11、售機構:從事募集及銷售行為並直接與客戶接觸之人員。十二、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業務人員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之從業人員是否需依規定向投信投顧公會登錄後方得執行業務?說明: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申請書件,須出具銷售機構符合資格條件之聲明書,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應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惟尚無需另向投信投顧公會辦理業務人員登錄。十三、 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及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是否可從事廣告及促銷活動?說明:依中央銀行94年9月19日台央外伍字第094

12、0041635號函修正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已刪除原限制不得有一般性廣告、公開勸誘或不得代銷海外基金之行為等規定及本會94年8月22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32350號核定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業已修正證券商除受託買賣境外基金外,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規定,該等信託業、證券經紀商如擔任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即可依本辦法規定,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及促銷活動。十四、 銀行現行實務常有以購買境外基金,即搭配定期存款利率加碼或貸款減碼活動配合,是否符合規定? 說明: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

13、效後,銀行擔任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定存加碼或貸款減碼促銷境外基金,已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其他利益勸誘購買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不得為之。十五、 境外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公告者,得豁免受成立滿一年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受一定比率規定之限制,如何成為承認並公告之國家?說明:經我國承認並公告之國家,至少須與我國有簽訂資訊交換協定,且其對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不低於我國者,經我國審慎考量後始予納入。十六、 境外基金之私募對象為何?說明:(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下列特定人得為境外基

14、金私募之應募人:、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本會93.11.1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49號函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1)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或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十七、

15、依規定申報在國內私募境外基金,其受益人符合資格條件之聲明書,是由境外基金機構出具還是受益人出具?說明: 由境外基金機構出具,且受益人資格應由該境外基金機構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十八、 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私募境外基金,其境外基金之資格條件是否須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至第25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說明: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私募境外基金,應於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申報,但未受資格條件之限制,惟私募之境外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十九、 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之認定標準為何? 說明:所稱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之定義,參照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規定,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視傳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不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二十、 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是否在國內須設有住居所?說明: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明定境外基金在國內私募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係基於對國內投資人權益之保護及業務或稅務管理上之必要,故所委任訴訟代理人及稅務代理人,應於國內設有住居所。;第9頁共9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