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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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实施办固定资产清査盘点工作实施办法定资产清查盘点的范1、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2、所有权属于学校由各单位(指处级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所有固 定资产;长期(2年以上)存放于我校、所有权属于校外且由我校使用 的固定资产,在进行清査盘点时须单独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二、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固定资产清査分四个专项工作组进行,各专项工作 组负责组织清査固定资产的职责分工如下:(一)仪器设备清査专项工作组1. 主要内容:组织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表中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包括 交通运输车辆)、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疔器械、 文体设备、标本模

2、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的清査;检查大型(贵重)仪器 设备资料(说明书)、附件的完好情况并另附说明,盘盈、盘亏原因分 析。2. 提供资料:仪器设备入账清单(电子版)编表说明用于各单位清査盘点填制表格:仪器设备清査盘点表一有账无物仪器设备清査盘点表一有物无账(二)房屋土地清査专项工作组1、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房地产等的清査,盘盈、盘亏原因分 析。2、提供资料:入账淸单,分类代码,编表说明。用于清査盘点填制表格:地产清査表、房产及构筑物清査盘点表。(三)、家具及用具清查专项工作组1、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家具及用具等清査,盘盈、盘亏原因 分析。2、提供资料:入账家具用具清单,分类代码,

3、编表说明。盘盈、盘亏原因 分析。用于清査盘点填制表格:家具用具及其它清査盘点表。(四)图书资料及文物陈列品清査专项工作组1、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校图书、资料、电子文献、文物陈列品的淸査 工作。2、提供资料:入账图书明细表,分类代码 编表说明用于各单位清査盘点填制表格: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盘点表一有 账无物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査盘 点表一有物无账固定资产的具体盘点、核对本着“谁保管(使用),谁负责清査盘点”的 原则,由各处单位负责实施,各专项工作组分组指导汇总。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方法和程序1、办公室向各专项工作组提供清査表格、清单等清査资料,各专项工作组 向各单位提供用于清査盘点核对的入账

4、固定资产明细表(下称清单)、需 要填报的清查盘点表、编表说明以及相关资料;清査盘点表电子版表样是 各清査盘点单位录入清査盘点数据的基本格式,请各单位在后勤与国有资 产管理处网页上自行下载,注意:请勿修改下载的报表格式、类型。2、各淸査盘点单位要按照专项组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的淸査盘点工作。(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核 对、盘点固定资产。对账实相符的资产,清査单位直接在入账清单上打 勾;对有物无账的资产,清查单位在“有物无账”盘点表上填列,其金 额按相同(或类似)资产估价填列,并在备注栏注明“估价”;对有账 无物的资产,清查单位在“有账无物”盘点表上填列,并另

5、写情况说明。 对清单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査结果进行补充、 修改、完善。(2)对于在校外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我校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编制 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 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校外单位对资产项目及 数量予以确认。(3)对于外单位长期(超过2年)存放我校,由我校使用的固定资产, 使用单位应在清査表中单独注明,说明外单位名称,存放原因。3、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1)3月29日,各单位将本单位参加资产清査盘点工作小组人员的名 单及分工、联系电话(纸质或电子邮件)上报给校资产清査办公室。 联系电话:

6、6668364 电子邮箱:gzcglk(2)4月15日前,各清査盘点单位清査盘点表(包括电子版)、有账 无物固定资产的文字说明材料,将加盖单位公章,有单位负责人、填 表人等签字的清査盘点报表、文字说明材料报给各专项组。四、重要项目清査损溢证据要求(一)固定资产损溢应提供的证据:1、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等);(2)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 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 据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

7、报告。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1)固定资产清査盘点表;(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有关部 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具 经济鉴证证明);(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4) 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1) 有关部门出具的报废、毁坏证明;(2)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3)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 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 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 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 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4、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证据(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单位内部有关核批文件;(3) 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20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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