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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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学分分类第四条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一)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

2、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3.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二)类学分 1.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各市(州)

3、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2.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三章 学分要求第五条 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

4、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第六条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为:(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15分;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10分;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二)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

5、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15分;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10分;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10分;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5分;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类

6、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五)乡村医生,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类学分。第七条 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第八条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十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

7、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类学分。第十一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类学分和类学分)。 第十二条 类、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第十三条 授予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学分。(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学分。(三)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第十四条 授予类学分标准(

8、一)参加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 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二)单位自管项目学分授予标准1.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2.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3.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三)。4.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2000字授予1学分。5.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6000字授予1学分。6.发表医学

9、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7.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8.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2小时授予主讲人1学分、每3小时授予参加者0.5学分;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第五章

10、学分发放第十五条 类学分的发放。由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传合格学员学分信息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第十六条 类学分的发放。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和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报合格学员学分信息,由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省级社会团体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报合格学员学分信息,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单位自管项目经现场考核合格,合格学员学分信息上报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后,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11、第十七条 发放的类和类学分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认可部门、学分数和签章等。第十八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市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录入。第十九条 逐步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第二十条 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学分、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内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第六章 学分验证第二十一条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12、负责对所属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内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审验,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学分验证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分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十五条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随机抽取市(州)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对学分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对违规验证、虚假验证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视

13、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全省通报等处罚。第七章 学分考核第二十六条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用人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核。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是年终考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缓聘或者不予注册。第二十八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第八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

14、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二)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发放、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三)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发放、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四)各单位继续教育主

15、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等工作。第三十条 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一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目、科技成果奖授予类学分标准科研立项: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科技成果奖

16、:奖励类别 等级 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国家级奖 一等 20 19 18 17 16学分(国家发明奖、 二等 15 14 13 12 11学分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等11 10 9 8 7学分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四等 9 8 7 6 5学分省、部级 一等12 11 10 9 8学分 二等10 9 8 7 6学分 三等8 7 6 5 4学分附件二获得市(州)、县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类学分标准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市、州级课题 5 4 3 2 1学分县(市、区)级课题 4 3 2 1 1学分科技成果奖:奖励类别 等级 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17、) 1 2 3 4 5市、州级奖 一等 8 7 6 5 4学分 二等 6 5 4 3 2学分 三等 5 4 3 2 1学分县(市、区)级奖 一等 6 5 4 3 2学分 二等 5 4 3 2 1学分 三等 4 3 2 1 1学分附件三发表学术论文授予类学分标准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1 2 3国外期刊(SCI收录) 15 13 11学分(Medline、Pubmed、EI收录) 12 10 8学分国内期刊核心期刊(北大核心) 10 8 6学分(科技核心) 8 6 4学分非核心期刊 6 4 2学分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在川医疗机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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