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效力及法律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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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卷第5期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 6年 10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 18, No. 5Oct. 2016对赌协议的效力及法律风险控制潘修平,朱宇轩,崔盛楠(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876)摘要: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领域帀:要的估值调整方式和风险控制工具,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对赌协议定否自效,一宜 是实践屮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典型的对赌案例进行梳理,就对赌协议中各要索进行分析,认为对赌 协议是合法

2、、有效的。为了控制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对赌双方对冃标企业的业绩预期要合理.不能设宜过高的业绩增 长目标。投资方可以采取垂复M弈模式,第一轮少乐投资,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前景有了更为准确的了解之后,再决定 是否进行下一轮投资。对蜒协议的主体应为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原股东,投资方应避免勺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签订双 向对賭协议,可以公平地保护对赌双方的利益。在争议解决方式上,采用仲裁方式更为有利。关键词:对赌协议;风险控制;资本市场中图分类号:D913.64; 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29(2016)05-0029-07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年来私募机构频发股权投资产

3、品,立志转战一级市场淘金; 而弱市中的股市、泡沫风险较高的楼市、收益逐步趙低的理财产品也让不少投资者或机构开始把目光 转向股权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俨然成为实现个人财富增值的投资“新风口”。而在这一场投资者与融资 公司的博弈中,投资机构经常性地运用对赌协议来规避自身投资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当融资公司经营 不善触发对赌条款时,其往往难以履行对赌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或回购条款,并就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产生争议。我国相关法规冃前还没有对对赌协议的性质、效力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通过对以往案 例、判决的分析,阐释了对赌协议效力的影响因素,并就此提出实务中对赌协议法律风险控制的相关 措施。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

4、,是投资机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经席使用的一种合同条款,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PE) 中早已经被广泛使用,并且已经相对成熟。对赌协议起源于欧美的资本市场,英文中的表述为VMua 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 VAM),最初被译成对赌协议,因其形象的表达一直沿用至今,其实宜译过 来应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根据企业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创设的一 种价值调整机制和合同安排。其基本的运行机理可表现为:投融资双方暂且搁置对企业估值的争议, 通过投融资补充协议或者特别条款做出协定:协议的约定条件,融资方依照约定行使一系列权利,以 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反之,投资方依照约定行使一系列的权利,用以弥补企业价值被高估的 损失。对赌协议签订的根本原因就是投资方为了规避企业估值过髙或者企业未来经营不善所导致的高风 险.对于投资人來说,一般的股权投资都是以较高的市盈率对企业未来所进行的投资,设工对赌条款 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一是因为投融资双方处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两个不同的维度对企业逬行估值,加 之对市场的预期、决策风险和收益的认知也不同,双方的估值必然存在差异,而且市场不确定性也较收稿日期:2016-05-28作者简介:潘修半(1966),男,辽宁营口人,民商法博上,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耍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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