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本模糊语现象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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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文本模糊语现象研讨1引言对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求,最早可在古希腊的亚里士 多德的范畴篇中找到相关描述。他的范畴理论乃其哲学 体系和逻辑学理论的基础,构成了此后两千多年欧洲哲学和 逻辑哲学统一性的基础及现代哲学和认识论发展的源泉。后 来,有学者对亚氏以来的古典范畴理论的演变作了分析,并借助现代语言学的表达方式将亚氏的范畴理论归纳为:范畴是由充分必要特征来定义的,特征是二元对立的,各个范畴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范畴内部各成员地位相同。受亚里士多德经典范畴理论的影响,人们思维模式趋于两极化,认为范畴是由 必要和充分条件联合定义的。 范畴特征被认为是二分的,物体 要么有或没有某方面的特征,不存在中间状

2、态。由此可见,亚 氏倾向于排斥模糊性。在非模糊范畴理论推出的时代,麦加拉学派的 Eublides提出了连锁推理悖论,直接向亚氏的二值逻辑提出了挑战,指出其局限性,使人们认识到了语言的模糊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导致了模糊数学和模糊逻辑的诞生。一般认为,1965年美国数学家扎德的专著 模糊集中的模糊集概念的 提出,标志着模糊语言学的开始。扎德在他的自述中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因此可见,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催生了模糊集合论,模糊集合论的产生又进一步为一切涉及 模糊性的科学领域铺设了一个描写模糊性的最一般的框架。 语言具有模糊性,作为语言

3、的一个分支的法律语言,也存在一个认知和信息解码的问题,其模糊性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英国哲学家修谟指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2.刑法文本语言中的模糊语现象及其分类模糊词语,又称作模糊语,是指内涵不够精确、外延无明 确界限的词语,即所指的对象范围没有一个精确的界限。在自然语言中,精确词语和模糊词语的界限是相对的。但是,模糊不同于含糊不清,两者存在有本质区别。后者,常指因语言运 用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 法律是通过 语言、文字的形式加以构建的,不能脱离语言而独自存在

4、。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 成员清楚的懂得法律的规定。 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语言的精 确性代表着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作 为国家后盾法的刑法,更要求人们对刑法问题的理解和解释 要用富有精确性的语言。刑法是一门极其讲究精确的法学学 科,这种精确来自于社会的需要,它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 来自于语言的搭建。刑法在立法语言上有着自己的特有风格3张智辉(2006)认为,概念的精确性,在刑法规范中主要表 现在用语的规范上。使用明确规范的语言,可以准确的表达立 法者的意志,可以使得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无误地为人 们所理解和把握,刑法文本语言的明确规范性

5、是刑法规范合 理性的最低保障。然而,不少学者在强调刑法语言明确性的时 候,全盘否定模糊性的表达。我们必须注意到,刑法中存在大量日常用语,这种日常用语跟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没有泾渭分明的外延概念,即使看似较为明确概念,仍然包含一些本身 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同时 ,有一些本来概念清晰的词语,进入刑法领域后反而变得模糊。而刑法的条文,又必须立足于日 常语言,用有限的手段来描摹无限的现实,并且必须配以评介。想完全强调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单一性,彻底消除刑法中的模糊词语,是无法实现的。这些模糊语大多用于表述事物概 念或行为的程度、性质、范围、结果等方面,能让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有一定的自由度。按照模糊语的词

6、性在刑法文本中 的表现形态,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2. 1名词性模糊语刑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准则,它要规定全社会中所有的行为主体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它轻则罚款、限制人身自由,重则剥夺人的生命权,故而需要运用大量精确语言来表述刑法规 范所涉及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概 念。如户”轻伤”重伤”管制刀具”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工 作人员”等等,这些名词都包含特定的法律意义,是社会生活中 所有的阶层、事物、行为等的载体、符号。有学者认为这样 的词在法律语境中,内含明确,外延确定,语义界限非常清楚。其实不然,在此我们仅以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 例:以暴

7、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 其中 户”一词,从表面来看,含义清楚明确,外 延清晰。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曾特地对这一 户”字进行阐述: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 船,为生活所用的房屋等。即使这样,对于户”的认识刑法界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 是。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

8、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渔民以之为家的渔船、 牧民居住的帐篷,以及宾馆房间、固 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私人住宅 相同的场所;第二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生产、生活的封闭 性场所,除了私人住宅之外,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 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也属于户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 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以及旅客 在旅馆居住的房间。户”字的理解有了司法解释后,还存在好几种争议,足可见这种模糊性是

9、无法避免的。2. 2形容词性和副词性模糊语定义概念的名词尚且若此,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形容词更难避免其模糊性。经统计发现,在刑法分则351个条款中,就有323条含有模糊语,约占分则 总数的92%。这些模糊语多见于假定”部分关于行为后果或 者情节的表达,同时也不乏对行为对象、行为模式的描述。如重大损失、重大影响、危害严重、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情 节轻微、情节严重、珍贵动物、必要限度、危险方法、虚假 出资,等等。具体而言,以我国刑法第 20条为例:正 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进行 了定义,其中 必要限度”中 必要”一词带有很

10、强的模糊性。何 种限度才是必要的限度,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必要限度,应以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求为标准。具体到个 案,还需结合当时案发情况来全面分析各种因素才能确定是 否在必要”限度内。公场所和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也属于户的范围 ; 第三种观点认为 ,户是指允许特定人员出入、 生活、工作的地方 , 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 ,也包括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 位的院落和办公室 ,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以及旅客 在旅馆居住的房间。 “户 ”字的理解有了司法解释后 ,还存在好 几种争议 ,足可见这种模糊性是无法避免的。2. 2 形容词性和副词性模糊语定义概念的名词尚且若此

11、,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形容词更难避免其模糊性。 经统计发现 , 在刑法分则 351 个条款中 ,就有 323 条含有模糊语 ,约占分则 总数的 92%。这些模糊语多见于 “假定 ”部分关于行为后果或 者情节的表达 ,同时也不乏对行为对象、 行为模式的描述。 如 重大损失、重大影响、危害严重、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情 节轻微、情节严重、珍贵动物、必要限度、危险方法、虚假 出资,等等。具体而言,以我国刑法第 20条为例:正 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 20 条对正当防卫进行 了定义 ,其中 “必要限度 ”中“必要 ”一词带有很强的模糊性。何 种限度才是必要的限度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 ,必要限度 ,应以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求为标准。具体到个 案,还需结合当时案发情况来全面分析各种因素才能确定是 否在 “必要 ”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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