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三原则对派遣和用工单位的影响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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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三原则对派遣和用工单位的影响及对策范本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方式进行了 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近日给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 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 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近日给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 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

2、可由派遣一人临 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凡企业用工 超过 6 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 “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需承 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 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把目 前无序发展的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 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对的影响及对策对的影响1. 业务量急剧萎缩,生存面临考验。目前国内的岗位基本 上都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非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派遣用 工比例非常低,金融、电信、电力、石油、航空等行业的足以 证明这一点。

3、一旦把劳务派遣限制在辅助性岗位并在全国实施, 的业务量(派遣员工数量)必将大大减少。替代性原则又决定 了,当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派遣一 人临时替代是一人而不是一批人!可以想象,在当前,用 工单位出现正式员工临时离开而又无人可顶特别是辅助岗 位上的情况会有多少,一次又只能派遣一名替代人员,一年下 来派遣的总人数恐怕屈指可数。临时性又制约了派遣业务的长 期性和稳定性。没有一定量的业务作支撑,以劳务派遣为主营 业务的公司将无法持续经营,甚至直接面临生存威胁。2. 人工成本大增,面临亏损危险。劳动合同法规定, 必须与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劳 动者在无工作期

4、间,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中明确也适用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临时性原则,意味着派遣的 劳动者最多只能在一个用工单位工作 6 个月,派遣期满派遣劳 动者必须返回并被派往另一个用工单位。寻找新的用工单位可 不是一件容易事,无缝衔接更是可遇不可求。因为只有等到用 工单位辅助岗位上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又无人可顶,而 不顶又影响生产经营,必须找派人顶岗时,才会联系派遣劳动 者临时替代。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或待工可能会 是一个常态。这期间,要给派遣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报 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这些派遣劳动者并未给创造价值

5、。成 本大增,收益却未相应增加,将面临亏损的危险,经营难以为 继。3. 独自承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 同法规定,非因本人过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 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的劳务派遣, 多数是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后派遣到用工单位 长期工作,派遣劳动者的与劳务派遣期限基本相同劳动 合同法中也特别规定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载明派遣劳 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当用 工单位提前退回派遣劳动者而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因无处可 派而决定协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或因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 同时终止不再续签时,需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 来说,用工单位会部分甚至全部承担这笔经济补偿金。但临时 性的原则决定了,派遣劳动者在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期内至少 要被派往 4 家用工单位,因为不是专门为一家用工单位长期派 遣,用工单位可能不会愿意承担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而由独自承担,无形中又增加了经营成本。 在本页浏览全文 >>(共计 4 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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