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doc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3237823 上传时间:2021-12-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查补偷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多报进项税额,均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是偷税行为。其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一般纳税人若采取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而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数额应按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此时偷税数额为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查补税款金额的确定一般纳税人发生

2、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补征入库时,其补税数额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与其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 “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

3、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贷记本账户。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账户。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

4、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 “应交税金 - 未交增值税 ”账户。 例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 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236000 元,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 247000 元。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1000 元。次年 1 月 15 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月 3 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 80000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产成品80000月 24 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下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30000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

5、税510035100元,企业已作如贷:银行存款35100针对上述问题,应作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1.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会计调整。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销项税额 80000××17 14960据此,应调账如下:借:营业外支出14960贷: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1496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为。据此,应调账如下:借:在建工程5100贷: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份税数额

6、不报销项税额多报进项税额14960 5100 xx03.确定应补交税额。当期应补税额236000 247000 xx0 90604.进行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xx0贷: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9060应交增值税11000补交税款入库时:借: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9060贷:银行存款9060从此例可见,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 例6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 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 当期销项税额5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35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000 元。次年年初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如下两笔业务未作会计处理:月 2 日,企业购入商品 100 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0000 元,税款 8500 元,但未作任何会计处理。月 21 日,企业又将上述购入商品出售45 件,取得现金35100 元,也未作任何会计处理。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在搞账外经营。偷税数额如下: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8500 8500×55 3825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5100 3825 1275由于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税额核算已经结束,此笔应纳税额 1275 元,既是偷税数额,又是补税数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