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代会贺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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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团代会贺词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们期盼已久的学校第一次团代会现在隆重召开了!这是学校广大团员教师和同学们学习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场外虽然寒气逼人,但我们的会场里洋溢着青春的气息,充满无限的生机,我感受到了同学们的积极和热情,更感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殷切盼望!在此,我谨代表学校全体师生,对本届团代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团代会的召开预示着我校新一届团委员会的诞生,他们的延生,将会为我们的校园生活注入新鲜的血液,为我们的校园文化增添一笔新的色彩。在此,我希望我们各班的团支部书记带领本班的团员,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中,与团委加强交流与合作,并协力开展一些有益于师生们身

2、心健康的活动,努力丰富大家的校园生活。同时,我也希望即将诞生的新一届团委委员们能够秉承上一届团委的宗旨,继续学习他们的精神,抱着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我们维扬中学的团文化和校园文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最后,希望各位团代表在今天的团代会上,认真参与选举,慎重投票。预祝团代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3、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4、。 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5、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6、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

7、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

8、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

9、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

10、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11、,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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