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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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合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概念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筑合同,是指为建筑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亲密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筑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根据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筑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商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筑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的建筑合同规定,但是,建筑合同收入,应属于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而取得的建筑合同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的合同

2、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合同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嘉奖等形成的收入。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转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该收入能够牢靠地计量。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成本中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依据谈判状况,估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嘉奖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

3、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嘉奖款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依据合同目前完成状况,足以推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嘉奖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建筑合同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包括建筑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合同收入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嘉奖等形成的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 三、合同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头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4、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建筑合同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至少有以下差异:第一,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

5、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一般不能冲减合同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已计入合同成本的借款费用,不能再重复扣除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第三,已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合同成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的成本项目,应作纳税调整。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一)结果能够牢靠估计的建筑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在资产负债表日,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的,应当依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依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是指同时满意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牢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

6、清晰地区分和牢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牢靠地确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是指同时满意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晰地区分和牢靠地计量。3.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估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4.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将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5.在资

7、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根据合同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6.当期完成的建筑合同,应当根据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供应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根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结果不

8、能够牢靠估计的建筑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牢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状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依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马上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牢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牢靠估计的处理,应区分状况进行纳税调整: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应依据合同规定的建筑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合同收入不能依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但合同成本在其发生

9、的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能直接不确认合同收入。应依据合同规定先确认建筑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作为损失扣除。 (三)合同估计损失的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估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估计损失,应提取损失预备,将估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预备冲减合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合同估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估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提取的损失预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未经核定的预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得将估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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