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最初设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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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最初设想 工程风险涵盖的内容许多。当前,在中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建立起参照国际惯例并符合国情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 拟建立工程风险管理中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的四种担保制度。 工程风险管理的担保制度一、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详细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准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

2、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根据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工程风险管理的担保制度二、承包商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供应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假如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担当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供应资金、设备、技术救济,使其能连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商定,

3、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工程风险管理中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供应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根据担保合同商定的担保份额担当担保责任,没有商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担当连带责任,债权

4、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担当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当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担当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工程风险管理的担保制度三、业主支付担保 在国外的工程风险管理中,无论是政府工程还是私人工程,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假如某位业主拖欠工程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但我国,受

5、"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非常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工程风险管理(风控网)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供应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供应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

6、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也应当严格根据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商定的保修期限相全都。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根据工程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供应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供应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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