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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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企业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临时用电的范围、业务流程、电费电价、用电检查、监督考核等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企业。第二章 临时用电的范围第四条 临时用电是供电部门按用电期限分类区别于正式用电的一种供电方式。主要指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建房修路、集会演出、电影电视拍摄等非永久性用电,且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临时用电不包括农业周期性、季节

2、性已由电力部门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黑光灯等电力设备。第三章 临时用电业务办理第五条 高压临时用电业务流程第六条 低压临时用电业务流程第七条 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各县供电企业要与临时用电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客户保存,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备查。第四章 电价、电费管理第八条 对于基建工地、市政建设、建房修路、集会演出等临时性用电,电价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执行。第九条 对于农田水利以村组为单位的抗旱排涝等临时用电,电价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第十条 临时用电的电费结算,应按照核定的电价及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抄表收费。第五章 临时用

3、电使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新装用电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客户不得私自接通、拆除、移动用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批准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第十三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用电结束,各县(市)供电公司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临时用电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第十四条 临时性用电架设线路、用电设备,均应符合相关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用电检查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用电监察人员负责对临时用电的工地、设备和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有无进网作业证,有无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现象。(二)计量装置是否完好,控制系统是否可靠。(三)有无违反临时供用电合同及供电方案所约定的事项。(四)施工工地及用电设备的安全用电情况。第七章 考 核第十六条 各县供电企业要加强对临时用电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临时用电的业务办理、电价核定、电费核算及收取、用电检查工作质量等进行认真的考核。第八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 / 5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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