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效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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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效用最大化分析迈克尔•波德因和大卫•K•莱维恩指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完全有能力对技术创新进行回报,并使版权、 专利权显得冗余而浪费。这里,技术创新能取得充分报酬,是以完全 竞争市场和技术创新产权明确为前提条件。 当前,技术创新对于国家 和地区 经济 增长以及 企业 经济绩效的作用已被广泛认同, 产权明 晰对于技术创新的 影响 和作用也得到了制度经济学的证实。 本文在 此基础上,采用四象限 分析 法和图表分析法探讨如何实现技术创新 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均衡,使技术创新的效用最大化。 一、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均

2、衡过程 产权明晰对技术创新具有激励作用, 但产权明晰是一个相对过程, 这 个过程取决于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之间的均衡, 即在边际 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 才能实现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 如果技术创 新的产权界定不明晰, 会导致 社会 总效用减少, 减少的总量为对技 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而增加的交易费用。 这说明产权明晰能够使交易 费用最低,从而实现社会总效用最大化。(一)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相对性。产权明晰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明 晰的产权。因为明晰产权会发生一定的成本, 企业会在明晰产权所发 生的边际成本与进行产权交换所能取得的边际收益之间进行权衡。 当 进行产权交易的边际收益超过明晰产权的边

3、际成本时, 就会选择进行 产权交易; 相反,当进行产权交易的边际收益不足以弥补明晰产权的 边际成本时,就不会对产权进行明晰,产权就会处于模糊状态。 论文网图 1 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四象限分析如图 1所示,在第一象限内, 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 本 MC 大于零,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 MR 也大于零。这种情况是本文 研究 的重点,其关键此于寻求一个最佳均衡点,使技术创新产权明 晰的总收益最大。在第二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 MC小于零, 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 MR 大于零。科斯在其社会成本 问题 一文 中对权利的界定和安排的论述, 也是假定市场运作是

4、充分完好的, 即 交易费用为零。产权明晰的边际成本 MC小于零,意味着技术创新的 产权明晰成本在不断下降,导致增加的边际成本为负数。在第三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 MC小于零, 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 MR 也小于零。这意味着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成 本在不断减少, 收益也在不断减少, 导致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都为负 数。在第四象限内,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发生的边际成本 MC大于零, 相应获得的边际收益 MR 小于零。这种情况下, 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 成本在不断增加, 导致边际成本大于零; 而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收益 却在不断减少,导致边际收益小于零(如表 1 所示)。表 1 技术创

5、新的产权明晰过程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分析 边际成本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MC) 边际收益( MR) 状态(所属象限)大于零大于零I小于零大于零I小于零 小于零 I大于零 小于零 I(二)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均衡过程。 对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是一个 动态的过程,一般而言,随着技术的进步,产权交易的成本是递减的, 即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的成本是逐步降低的, 这种变化趋势使产 权越来越明晰, 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将越来越少。 但由于交易成本的 增加,或技术创新的边际收益递减,会使产权明晰的完整程度减弱, 使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增加。 所以,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不是一成不 变的,随着产权

6、交易成本的变动,产权的明晰也会随之变动,直到产 权明晰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止。 对技术创新进行产权明晰的最 终目的是实现效用最大化,如图2所示,在A点上,实现技术创新产 权明晰的总效用最大,TR=£R如图2所示,总效用二Q1X P2Q1X P1 也就是区域P2CBP1这个长方形的面积。二、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效用最大化分析 由于技术创新成果的交易在现实社会是需要发生费用的, 所以本文主 要探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技术创新的产权明晰与社会总效用之 间的关系。本文作以下假设: ( 1)整个社会只有两个主体,即主体 A 和主体B。主体A进行技术创新,其技术创新的成本用货币计量,表 示

7、为C。(2)主体A和主体B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使用,能够实现 各自的效用增加(3)在货币边际效用不变的条件下,可用一个货币单位来表示一个效用单位。( 4)在技术创新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主体A与主体B进行交易的交易费用最小,本文用 TA和TB来表示。 毕业论文(一)将主体A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明晰地界定给主体 B。在这种 情况下,主体B有权禁止主体A使用该技术,若主体 A要使用该技 术创新成果,需要向主体B支付货币AM。若主体A与主体B不发生 技术创新产权交易,则: 主体A的效用变化 UA2 C 主体B的效用变化 UBZ AU 社会总效用变化 U2= UAZ UBZ AU C 若主体 A 与主体

8、B 发生技术创新产权交易,即主体 A 向主体 B 支付 货币AM,用于购买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利,贝 A的效用变化 U A2U M C-TAB的效用变化 U =B2AM TB社会总效用变化 U A2A U B2AU- C( TA+ TB)也就是说,如果将技术的初始产权界定给非创新人,则 A、B之间无 论是否发生交易,主体A (创新者)的效用变化 UAZO,且只有当 U> + C+ TA时, U 才有可能大于等于零。主体 A作为理性经 济人,对这个结果是不可能满意的。主体A如果预知技术创新的产权 界定结果, 就会放弃技术创新; 但如果不存在技术创新, 主体 A 和主 体B的效用及社会总效用的变化就变为零,即 UA= UB= U= 0, 整个社会无法实现经济增长。 因此,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结果应该有 利于保护技术创新主体,应将技术创新的产权界定给技术创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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