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74南希实业法人股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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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南办事处部分不良资产组合处置项目抵债资产价值咨询案例(R74-南希实业法人股)抵债资产形成概况1993年至 1994年,海南南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希实业” ) 曾先后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 (以下简称“海南建行”)累计贷款人民币 2760 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商城区土地(约 20.3 亩)及其内部股票( 625 万股)作为上 述贷款的抵(质)押财产。由于之后南希实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海南建行为保 全资产于 1997 年起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年 6月18日裁定将担保人海口希亚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625万股南希实 业法人股

2、以评估价人民币 300 万元交付海南建行以抵偿部分债务。 根据海南建行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口办事处” )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海口办事处成为南希实业新的债权人,也同时成 为 625 万股南希实业法人股的持有人。抵债资产目前状况截止 1995 年底,南希实业总股本达 6000 万股,海口办事处的持股比例约 占南希实业总股数的 10%。1994年南希实业首次出现亏损,截止 1995年 12月 31 日,南希实业每股净资产为 1.60 元。据了解,南希实业目前已无经营。抵债资产权利状况根据海南建行与海口办事处于 1999年12月 19日签

3、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海 口办事处目前共持有 625 万股南希实业法人股,约占南希实业总股数的 10%。资产测算方法和过程测算方法:市场比较法测算过程: 据了解,由于南希实业目前未经营,其法人股的变现能力较差,场外交易 市场中对该股票的收购价仅约为 0.1 元/股。在无法获取南希实业近期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我们暂以所能了解到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该法人股可回收价值的测算。(1)假设该股票无法变现 假设该股票无法变现,则该抵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为0。(2)假设该股票可以变现假设该股票可以变现, 且该 625 万股法人股可按场外交易市场的收购价 0.1 元/股进行变现,则该抵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为:可回收价值=

4、6,250,000X 0仁625,000元=62.5万元抵债资产的测算结果 在实施了上述测算程序后,该抵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咨询结果的低限为0,高限为 62.5万元。重大事项说明 在无法获取南希实业近期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我们暂以所能了解到的事实 为依据进行该抵债资产可回收价值的测算。本报告之限定因素在本委托债权的调查与咨询过程中, 我们已尽力搜集并分析可能对委托债权 的可回收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 但如下因素存在将可能会对委托债权可回收价值 产生影响:1、本报告所称之可回收价值指假设贵公司在基准日执行该等资产的清收程 序,可获取之货币金额。 我们已考虑在回收过程中为使该等资产达到可用于市场 变现之

5、目的而必须缴纳予国家或地方政府之税费 (如需补交之征地补偿费、 欠费 等项目)、快速变现需要考虑之相关折扣等。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我们未考 虑交易达成后 (无论是否收到货币资金或其等价物) 所需缴纳之相关税费, 以及 清收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清收费用。2、我们所搜集的关于委托债权的资料来源于海口办事处相关资料中的记载, 海口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的介绍, 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及介绍, 我们对该等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由于工作时间及条件的限制,未进行相关验证。3、我们对委托债权价值的分析均基于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市场条件、企业 经营情况、法律规定,对于其他可能对本次咨询产生影响的因素我们亦是以该基 准日的历史状况作为我们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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