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3593074 上传时间:2022-01-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8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重点.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考点二一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1. 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 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2.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 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 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

2、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胁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五、教唆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 被教

3、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 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 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 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2.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教唆未遂。(1) 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 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 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 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

4、(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考点二十二继续犯、法条竞合一、继续犯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1.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 适用新法2. 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 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 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

5、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二、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 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 下:1.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 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2.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 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 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 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 罪量刑。这里的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 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 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3. 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 条。例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