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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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 扣留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篇一: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涉案 车辆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等 相关规定和市局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各大队事故处理岗位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 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二十 八条,依法暂扣的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机动车。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

2、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 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支队由纪委牵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处理工作小组,纪委书记毕军波任组长,纪委其他有关人员及各大队分管事故工作的大队领导任小组成员,负责对各大队事 故涉案车辆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市交通事故涉 案车辆处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保管:1、民警暂扣涉案车辆后,应当立即将被暂扣的涉案车辆移 至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不得在其它地方停放,更不得自行 保管涉案车辆。2、各大队停车场要根据实际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指定人 员负责涉案车辆保管。3、民警将涉案车辆移交停车场保管时,应当填写车辆存

3、放 单,并由当事民警和停车场接收人员签字。车辆存放单一式 二联,一联由民警交回大队事故处理岗位专人保管,一联交 停车场保管。4、停车场接收涉案车辆后,应及时将该车的有关信息在涉 案车辆登记簿上登记,并妥善保管涉案车辆。5、事故处理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涉案车辆管理,包括 涉案车辆的交接手续、登记造册、移交、放行、处理等工作, 对于暂扣车辆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必要事项填写 不全的,应及时要求办案人员补齐。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非涉案车载货物。对涉 案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 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 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

4、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处置1、涉案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及时放行。2、退还涉案车辆时,办案民警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开具车辆 放行意见书报涉案车辆管理人,由管理人制作返还物品清单 并开具放车单。3、对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需移交法院扣押及法院要求保全的,应及时做好与法院的移交手续及核对法院要求协助保全 的通知书,做到登记造册,数目清晰,法律手续完备。4、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 30 日后仍 不领取的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如存在民事赔偿关系,可待受 害人起诉后随案移案交至法院;如无

5、民事赔偿关系,经公告 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由支队统一送交有资格 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 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对事故中因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 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30 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 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支队统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 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 车涉及

6、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6、涉案车辆保管期满,符合处置条件的,直属各大队管理 人员应将需处置的涉案车辆清单报支队纪委审核,审核完成 后,由支队统一组织处理;三市大队管理人员应将需处置的 涉案车辆清单报本大队纪委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大队组织处理,并报支队纪委备案。7、涉案车辆每半年处置一次。第七条 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收缴等 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 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 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 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

7、按照规定履 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 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因违规处理涉案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损失。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篇二:沛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点停车场招标公告 沛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点停车场招标公告 为规范沛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车问题,现就沛县道路交 通事故车辆定点停车场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接受合格的 国内投

8、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1、项目名称:沛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点停车场招标项目2、招标编号:3、项目内容:沛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点停车场(详见第 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投标人必须是在沛县地区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审 批注册的合法车辆保管场所。3、投标人所经营的停车场所总面积不少于

9、6000 平方米, 且因具有危险品运输保管的性质,所以,必须是交通方便的 封闭式独立场所,距离沛县县区区不少于 1公里不大于5公里;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2.5 的规定。4、停车场必须具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并持有消防部门复 查(验收)意见书。5、停车场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预防保管车辆损坏、丢 失或擅自放行。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注:投标人须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沛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 记。(购买时须携带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符合第 2、 4 点要求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 人代表授权书并

10、加盖单位公章)三、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 价:1、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公告之日起至 2011年5月25日每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4: 3017: 00时(法定 节假日除外)到沛县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 元(人民币),如需邮寄,另加 5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2、购买招标文件的地点:3、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人民币150元整/本,如需邮寄另 加 50 元,售后不退。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1年5月27日下午8: 409: 00(北京时间)。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1年 5 月

11、 27 日下午 9 00时(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五、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扣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扣押沧州衡泰律师所 张东志一、何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 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12、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 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 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事故可分为单方交通事故和双方、多方交通事故。二、事故责任认定原则首先,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要强调的一点是,较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而言,交警部门 在事故认定中对“因果关系”的掌握要更为宽泛。民事赔偿中 要求是直接因果关系,而在事故认定中,即使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有时也会承担责任。如酒后驾驶,即使是正常行驶,若发生了

13、交通事故,一般也会认定喝酒一方承担一定的责 任。其次,以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路权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来 确定责任比例。路 权包括通行权和先行权。所谓“通行权”,是就机动车、非机 动车、行人各行其道而言; “先行权”则是就通常所说的“转 弯让直行”等因素而言。一般情况下,违反通行权的一方要 较违反先行权的一方责任要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超员、 超载等也是判定事故责任的衡量因素。但其责任要较违反路权的一方要轻。第三,综合考虑突发性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即:(1)若 双方突发性程度相当,则违反路权者较存在安全隐患一方责 任要重;(2)若突发性强,且侵犯了对方的路权,要承担主 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3)若

14、不具有突发性,违反路权者定 同等以下责任。三、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发布,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下称“事故处理规定 ”)第 47 条规 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 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 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 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 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 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 定机构出具检

15、验、鉴定意见的。“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 节假日。四、复核 根据事故处理规定,一方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 五日内,应当作出 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转 载 于: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道路交通事故和交 通违法扣留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 辆在道路以

16、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 核。五、车辆扣押及其解除事故处理规定第 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 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第 44 条规定,检验、鉴定结 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 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 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 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 依法处理。注: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接受车主或司机的保 证金以作为解除车辆扣押的条件。六、逃逸依事故处理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 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 “驾 车逃逸”要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责, “弃车逃逸”要承担同等 责任(或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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