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识 --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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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婚姻法常识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wad();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

2、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wad();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姻婚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

3、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出现婚姻状况证明,

4、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按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距离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婚姻登记 管理处,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按规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

5、妻关系证明书和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三)宣传婚姻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五)开展婚前教育,指导群众节俭、文明办婚事,推动婚俗改革; (六)及时做好婚姻登记数字的统计上报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方便群众,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日,每周不少于3日。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和本质(含角、铜质,下同)朱红印章;贴有照片的婚姻证书,钢印须盖在证书与照片骑

6、缝处,本印盖在发证机关处。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 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徇私舞弊或刁难婚姻当事人。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不予登记的,应用书面的形式说明 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

7、、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管理区(含村委会,下同)、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婚姻登记证明, 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区出具: 管理区、居委会(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本乡、镇、街道以外使用的,须加盖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的朱红印章; (三)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五)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

8、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超前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取到所在部队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由当地县或市级人民武装部给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双方在我省有临时户口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分别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临时户 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常住

9、户口所在在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出具的 结婚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予受理,但须提供法 院或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须同时收回离婚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应分别在当事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上盖上朱红“已婚”字章。 第十九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

10、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离婚登记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11、的证明;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愿意离婚;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离婚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离婚申请须进行审查和调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 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 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12、的当事人,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Ajust();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wad();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

13、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 出国人员中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

14、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和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乙、出国人员(一)护照;(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

15、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以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民)民委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

16、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三)离婚协议书;(四)结婚证。乙、出国人员(一)护照;(二)离婚协议书;(三)结婚证。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庭起诉。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 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Ajust();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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