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中的适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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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我国民诉中的适用 浅论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我国民诉中的适用 摘要:老实信用原那么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有些学者也称之为“帝王条款,随着新修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总那么中,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对该原那么在程序法领域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存在的争议也很多。就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实立和适用予以简要论述。 关键词:老实信用 确立 适用 主体 老实信用原那么,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道德标准,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在我国,长期以来老实信用原那么被视为仅适用于实体法领域而被学者研究,随着愈来愈多的国家将其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根本原

2、那么,该原那么逐渐从实体法领域进入程序法领域,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转移,至今,老实信用原那么已成为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原那么。 一、老实信用原那么概述 所谓老实信用是指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该原那么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标准,是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的结合,它有机的结合了道德与法律的优点,具有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双重功能。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实立 对于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否应该被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学界对此争议颇大,存在两种说法。第一种是“否认说,持“否认说的学者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与民事诉讼对抗性

3、之间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成心提出证据,使诉讼有利于自己,这是当事人的自由。即使成心延迟诉讼而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证据资料等,法律也不得排斥,最多只被驳回。第二种说法是“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老实信用法律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出现应该说是社会现实的需要。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老实信用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虽然含有人们的一定的价值取向,但如果不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那么明确化、法定化,仅靠道德力量的约束,而不赋予其法律上的强制力,这样就会导致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无法得到贯彻实施。 其次,在运用的层面上,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明确化、法定化不仅可以指导民事诉讼法法律的解释,弥

4、补诉讼法上的缺陷和缺乏,同时也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提供依据,当然更重要的是为法官对民事诉讼中的非诚信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上的原那么根据。 第三,在法律的运行层面,诚信具有规制诉讼主体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滥用的作用,将老实信用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根本的原那么予以确定,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第四,实体法的实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该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老实信用的要求必然也应该延伸到民事诉讼的领域。将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化,是民事诉讼法的开展的规律,同时也是老实信用原那么

5、法律化进程的必然。 三、老实信用原那么的适用主体 对于老实信用原那么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学界尚存在争论。有些学者赞成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而有些学者那么赞同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但凡享有诉讼权利的主体均应该成为老实信用原那么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老实信用原那么对当事人的适用。作为民事诉讼中对抗的双方当事人,有可能会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利益,因此有必要应用老实信用原那么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予以规制。 具体表现在: 1、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

6、权利。例如一些当事人滥用回避请求权,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成心延长诉讼,阻碍纠纷的及时解决,阻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2、禁止不当诉讼。不当诉讼是指当事出于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诉讼形式、法律漏洞或者对方当事人的疏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地位或者诉讼状态。 3、禁止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老实信用原那么对人民法院的适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力的行使者,也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实施主体。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异化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远大于当事人诉讼的不老实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上的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本质在

7、于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加以限制,那么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终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本意。因此老实信用原那么对于人民法院的适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和程序问题进行自由裁量时,应当老实善意,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应当善意;平等善意对待双方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突袭性裁判等。 第三,老实信用原那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因为这些人的代理行为的行使或者证言足以影响最终的判决,因此有必要予以规制。即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本着

8、老实、善意原那么实施诉讼行为。比方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证人不得做虚假的证词等。 四、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实立是必然的,同时该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而被适用,不仅仅能标准程序推进、降低司法本钱,而且还能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我国司法改革。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多方面,由于社会上人们的诉讼观念中老实信用意识尚欠自觉,所以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还有待开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老实信用原那么与漏洞补充G.民商法论丛: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63. 【2】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老实信用原那么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 【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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