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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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撰写人:部n: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木管理制度。2.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 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 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3. 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 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提出申请换证。4. 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 个人。5.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 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6. 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 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 定点采购。7. 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 施。8. 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9.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 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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