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财务管控权限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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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企业财务管控权限设计 集团企业可以依据考虑通过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的方式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掌握。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对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各公司收到现金收入时都必需转帐存入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得挪用。 下属公司严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方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各下属公司除基本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外,未经集团企业财务部书面同意,一律不准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对确因需要在银行开立其他账户的,必需报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准。各下属公司分别在集团企业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结算中心集中资金后,以集团作为法人单位在集团企

2、业财务公司设立总账户。结算中心对总账户下各下属公司的资金进行区分,并作为分账户进行管理。结算中心负责资金支付的详细操作,并按规定对财务费用(包含银行利息和手续费)进行安排;结算中心通过建立各种内掌握度和管理规定,对子公司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批准,由各子公司详细操作业务流程。 对于一类企业及部分二类企业来说,统一对外筹资,办理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计算各子公司在结算中心的现金流入净额和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核定各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作为最高现金保存额,统一拨付各成员因业务需要所需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将每日超出部分的现金收入转入结算中心设立的特地帐户,当超

3、过核定定额的现金时,必需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 资金计划依据资金收入计划、资金支出计划来预估资金的多余或不足,资金计划是在其他各项业务及职能计划的制定基础上做出的。集团企业总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每月做出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及有关资金结算中心,以便作出资金支配。 资金支出权限掌握的原则包括:事前掌握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区分对待原则及重要性原则。事前掌握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指公司全部的资金款项在支出之前必需有相关责任人审批,支出之后,也应由相关责任人对实际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区分对待原则指依据不同子公司的现状及在公司发展战略中的地位采取不同的掌握力度,对各子公司区分对待;对不同事项区分对待;重要性原则

4、指对于子公司的事项,公司只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级别越高的领导或审批机构,审批的事项越重大。对于一类企业、二类企业来说,资金支出中需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包括:重大资产购置、重大选购支出、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担保、工资总额、其他重大支出。 集团企业采用全面预算的概念,主要包括业务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财务预算三部分。预算的编制基于战略分解和计划预估,另外还需编制月度滚动预算,即每月编制后三月的滚动预算。对计划/预算的执行状况按月/季/年度进行跟踪、分析,来考核各责任主体对目标达成的贡献对于集团企业的预算的编制期及执行期,年度预算的编制期为预算执行期前一年的10月初。预算的执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

5、31日。集团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全部的财务收支都纳入预算。预算编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 各职能部门应在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前提下,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来确定年度的费用预算,确保年度费用预算既能保证总部门工作计划的完成,又能够做到经济、节省。费用分定额费用与非定额费用来掌握。以年度目标为依据,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制定财务预算并提交预算依据,在总部与各所属公司相互沟通的基础上调整财务预算,使之依据充分。公司财务部通过总体协调,汇总及审核财务预算,可保证公司年度战略计划的详细落实。 集团企业各部门、下属公司每年10月份依据集团企业总体经营计划和战略部署,根据集团企业统一要求,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

6、;集团财务部汇总编制集团年度资金预算,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公司下月资金预算并上报集团企业财务部,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下达执行,各下属单位应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如有特别原因需追加或变动,应提前一周报财务部审批。次月10日前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状况按规定格式上报集团财务部,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预算进行检查分析。 集团企业不允许子公司独立对外担保,但是可以在集团授权或支配下,开展担保工作。担保指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外汇。 年初由集团企业审议批准集团企业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在集团企业对外担保的额度内,下属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的单一项目担保,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在集团企业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年度担保额度,下属企业的任何担保均需经过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集团企业董事会及集团企业的审批。(一类企业、二类企业的对外担保,以本企业资产等权益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集团企业审批,并依据对外担保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未经集团企业批准,自行借款的企业,集团企业不供应担保。 对于二类企业、三类企业,集团企业对本投资企业供应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担当的担保额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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