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院纠风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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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市医院纠风工作总结   医院纠风工作总结     医院紧紧抓住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始终把“三个代表”科学思想作为引领经济工作的航标,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实际,弘扬民主、集思广益,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理念、强化管理、努力塑造医院品牌、排除万难、奉献社会、争创业绩、奋力开拓卫生事业新局面”的战略思路,籍此,院长XXX率领全体职工在区卫生局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克服资金、设施、补贴等不利因素,又创下了令人满意的成绩,经济收入比去年有所提高。&nbs

2、p;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行风建设自始至终都是医院各项工作的重点,我院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纠风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工作责任制,建立院长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区局纠风工作的要求认真制定计划,狠抓落实。二、坚持学习这条主线,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综合素质。我院正视激烈的竞争挑战,要求领导、职工与时俱进,多补身子勤换脑,广泛涉取科学知识,掌握最新技术,提高专业素质,而且要增强“思想、心理”等素质。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形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改变命运。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3、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组织党员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让他们在职工中起先锋模范的作用。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全体医务人员忠于职守、救死扶伤、文明行医、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牢记岗位职责,强化职业纪律、规范 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要求每个职工都要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精益求精、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廉洁奉公、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将“评行风”活动内容传达到每个职工,统一规范文明服务用语和医疗服务行为,让职工都懂得行风建设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三、依据精诚服务患者,提高服务

4、质量这个宗旨,健全完善了细化了各项制度,用现代企业的意识强化管理。1、制定了适应我院发展的医德医风奖惩办法,较以前加大了奖惩力度。鼓励了成绩显著、事绩突出的医务人员,同时也杜绝了集体观念不强、服务态度差、收受或索要“回扣”、“红包”等问题,提高和促进了医院整体水平的全面发展。2、开展了以满足患者知情权为主要内容的义务公开活动,定期开展医患心连心活动,让群众全方位的提出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并让患者了解医院工作的基本程序。3、制定了医药购销自查及整改意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卫生所一律集中统一购药,随时接受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督导检查。为保证药品质量和规范药品价格铺平了道路。4、 以人为本

5、,精心构建温馨家园。我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继续深入开展以诚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三满意”和“五个一”活动,通过诚信医院、诚信科室、诚信个人的评选和公示,医务人员视患者为朋友,心为患者所想,情为患者所系,福为患者所造,从医疗实践中发现不足,广泛借鉴先进经验,适时完善医疗体系,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十必须”和“十不准”内容,广泛开展“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工作者”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医务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情真意切建树白衣天使形象,无微不至的关怀产生了强烈的亲和力,卸下了患者的包袱,医患互动,诚信服务氛围彰显了更为理想的疗效。 5、规范了病历书写格式和规则。病历是患者入院诊治的

6、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医疗质量的一项指标。我院针对职工业务技术良莠不齐,下功夫规范了病历书写的规则和格式。要求职工认真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6、制定了医疗工作流程和服务流程。从患者进门“您好”到送出门外,从输液时用几根胶带固定到病人顺利拔针等一系列过程都作了具体的细化、量化,并严格执行,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细节决定成败。要求职工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比如主动捡起地面上的烟头、草坪上的垃圾、主动擦窗台、浇花等等看似小事的事。半年来,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主动做事不胜枚举。 四、为确保后半年任务的顺利完成,我院特制定计划如下: 1、继续完善医疗制度,比如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药品

7、质量监督制度。 2、狠抓业务,提高职工专业素质。 3、定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包括医疗专业知识、政治理论知识。    半年来,我院在学习中不断壮大,在泪水中学会了坚强,在挫折中懂得了忍让,在执着中铸就了辉煌。我院今天的成绩包含了全体职工的心血和汗水。对于开拓者,过去的成绩永远只是今天奋斗的起点。我院将不断总结经验,更加坚定地去探索去开辟宽广而富有意义的医疗服务市场,让XXX医院这个响亮的牌子走得更远。 报社实习报告从九月二日到十月七日我在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进行了将近五个周的实习,在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这些收获将会使我终身受

8、益。在此,感谢集团领导给我们提供这次宝贵的实习机会,感谢集团的老师给我们的指导和帮助。现在,我把实习情况简单的总结一下。在为期五周的实习中,我首先在新闻网实习了一周。在新闻网的第一天,李春生主任就安排专门的老师给我们介绍了新闻网的大体情况,讲述了做网络新闻需要注意的事情,而且让指导老师给我们安排了具体的新闻操作,我们学会了网络新闻的选稿、编辑。对于指导老师给我们安排的工作,大家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和极高的积极性,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得到指导老师的肯定和赞许。在实习结束的前一天,李主任和指导老师还特意安排了座谈会,大家在会上畅所欲言,把自己的实习体会,以及对新闻网今后的发展方向都与老师们进行了交

9、流。这一个周的实习,对于我们以网络为主方向的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将会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从第二周到第五个周,我来到了青岛晚报的社会新闻二部。主要负责接热线电话并进行记录,同时接待来访的读者。如果发现有价值的新闻,便会和指导老师一起去采写。在这四个周中,我真正感受到了报业的竞争与压力,以及记者编辑们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由于我们平时在学校只进行理论课的学习,所以初到记者的职位上,很多东西都不很熟悉,对社会知识的了解也很欠缺。但是,指导老师十分耐心,每次有新闻线索时,都带我们到现场,回来后让我们自己写稿子,然后耐心得给我们修改稿件,并且不断得告诉我们应该注

10、意的问题。到后来,老师就让我们自己去采写新闻,自己找新闻点,这让我们十分感动,因为这毕竟是对我们的信任与认可。三个多周下来,我发表8篇稿件,同时我的新闻敏感性、职业道德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的素质。在十一期间,新闻二部的胡乐冰主任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周的宝贵时间,并且给我们专门进行了专业的指导,使我收获很大。在这一个月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报业集团的文化氛围,从中也领悟到了许多东西。我发现报社里很多人不是新闻专业出身,很多理工科的毕业生做新闻、做记者比文科生甚至都要优秀,报社的高层领导也很少是新闻专业出身。这说明了做新闻不一定非得新闻专业或者文科专业的人才能做好。因为新闻记者和编辑只是报

11、纸运做的小部分人员,报纸运做很大一部分还是在广告策划与市场营销上。同时,报业集团作为一个市场运营单位,在某种理念上也可以称为一个公司,这就需要使部门划分明确,人员职责到位,要有管理部门、服务部门与生产部门。记者与编辑只是生产部门中的成员,需要比较专业的知识,但是社会知识与经验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部门庞杂,要想在报社做好工作就必须知识结构全面,所以对人才的要求也是综合型人才,即既要懂新闻的专业知识,又要会管理策划与营销,只有这样,才能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得心应手。早报的总编室里有一句话我印象很深:“发行量第一的报纸才是最好的报纸”我觉得这句话十分有道理。发行量第一是一个很难的目标,因为要实现这个目标需

12、要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首先,新闻稿件必须有质量的保证。这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必须符合新闻的定义,即新近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有意义的事情。对一件事情首先要考虑他是不是新闻,是一条怎么样的新闻。第二,必须从大局出发写稿件。即这条新闻写出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其中影响包括积极的和负面的。要想办法把新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损于国家、党和人民利益的新闻坚决不能写。第三,要体察民情,关注民生,替老百姓说话,办事,这是老百姓最喜闻乐见的新闻。同时,也是一个记者的职业道德所在。第四,必须要有新的突破。这一点是晚报新闻二部的胡乐兵主任在我十一加班时特别讲到提出的。现在的新闻无论从题材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了很大

13、的拓展,似乎再有创新突破很难,其实不然。很多好的线索好的新闻都隐藏在百姓们关心反映的小事中。为此,他还特意给举了一个例子:武汉的一个记者李红英写了一篇关于医院对小病开大药方的事情。小病花大钱看似小事,但却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多记者都曾亲身经历过这种事情,或者听到老百姓抱怨、反映过这个问题,但是都没有引起他们的关注。李红英却抓住了这个事件,把它写成了精彩的新闻。这篇稿件看似平常,内容写法上也很一般,但是反映的事情却是新的,第一次有人把它的内幕写出来,给老百姓开了一张明白的“清单”,最点,写出了大量不为人所知的内幕,在内容上进行了突破创新,是很可贵的。做到了以上四条,新闻稿件便有了质量的保证

14、,老百姓便会喜闻乐见。这当然需要记者付出很多汗水,编辑严格把关。12下一页1在百度搜索:报社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

15、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16、(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

17、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

18、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

19、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

20、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

21、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

22、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

23、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

24、(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

25、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

26、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27、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

28、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

30、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

31、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

32、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33、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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