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95学第8次96年3月行政会议纪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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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惠中總務長 簡茂丁研務長 (請假) 潘維大院長 邱永和院長李貴英主任祕書林政鴻主任 洪碧珠主任 丁原基館長 何希慧主任 林遵遠主任江清水主任東吳大學 95 學年度第 8 次 (96 年 3 月 )行政會議紀錄(96 年 3月 19日核定)時間: 96 年 3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 30 至 2: 35地點:雙溪校區綜合大樓地下樓國際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 趙維良教務長 (請假) 王超弘學生事務長 陳立剛處長 黃兆強院長 林錦川院長 黃顯宗院長黃奕仁主任 吳添福主任 林炳文主任 陳啟峰主任 列席:各學系主任 (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兆玄校長記錄:俞玉

2、鳳祕書壹、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參、報告事項(各單位書面報告存卷不附)校長裁示:身心異常之學生,請學生事務處針對已有案例紀錄者,追蹤掌握並加強輔導, 並函請各院系對潛藏性之學生應發動導師、助教之輔導機制,予以關懷或提供必 要之協助。肆、提案討論 (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 )第一案案由:請討論修改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 。提案:教學資源中心何主任希慧 說明:一、第五條有關候選人條件說明,在本校專任且聘滿三年以上,於遴選的前三 學年內有連續任教事實者;惟教學傑出獎之獲獎教師任教年資須滿五 年。二、第七條有關教學獎勵遴選委員會得另訂遴選細則,本委員會因遴選需 要,得另訂遴選細則為補充規範,並得

3、主動蒐集候選人教學與學生學習相 關資料。 。決議:照案通過。第二案案由:請追認東吳大 學申請教育部 96 年度獎助學 生事務與輔導工 作經 費 - 特 色 主 題 三 年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提案:王學生事務長超弘說明:一、依教育部台訓 (二)字第 0960015082 號函辦理。二、依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 配合款 實施要點規定,獎 助額度以不超 過教育部該年度 補助各校 訓輔工 作經費之三分之一為原則,96 年度教育部補 助本 校學生 事務與 輔導工作經費額度為 3,137,200 元整。本 年度本校所提 內 容為社 團服務學習方案,申請金額計 56

4、1,850 元整。三 、 96 年 計 畫 為 本 案 第 二 期 程 , 依 前 項 所 指 要 點 規 定 , 特 色 主 題 三年中 長程計畫應 經學生事務 會議通過,並 提報行政主管會議 通過; 為配合教育部申請截 止日( ),相 關資料 已奉 校長核定後先行報部。四、有 關計畫內 容,礙 於篇 幅長,故 僅以經費概 算與目標規劃呈現。決議:同意追認。伍、校長補充報告:有關學生獎助措施,本校達成率遠超過教育部所定之標準,而此事與本校財務有密 切關係,近年因興建大樓案及添購後續各種設施之支應,及學生在享受之前得忍受 工程之不便,是以幾年來不願調漲學雜費,致本校財務已見缺口。為解決此一現象

5、, 且調整學雜費問題向為社會所關注之議題,本人於去年接任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 事長後,委請李主任祕書研擬一說帖,聯合國立大學協會李嗣涔理事長及私立技職 協進會張一蕃理事長,共同向教育部提出建議學雜費調整草案,經過多方溝通,也 在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討論。此一草案並非主張高學費政策,就現今高等教育發展而 言,已符合國家基本教育之立意 - 考試、收費、不強迫並普及化 - 但其品質令人 憂心。現況之公立與私立大學,各自循環,公立大學受政府補助、大學排名、募款所得、 享用資源及學生素質、家境較優等互為影響,成為一個良性的循環;私立大學於前 述情形,加上私立大學所負的責任大、畢業於私立大學的學生多,及因城鄉

6、差距、 社經關係,私立學校之學生家境多處於劣勢,而成為惡性循環;兩循環互不交集, 但最終都會變成不良的發展,致影響國家財政。要突破此一僵局,本人向教育部杜 部長提出學雜費自由化之建議,亦即學雜費調整之上限不予限制,而能在某些宏觀 指標下,努力辦學之學校,享有比較自由之空間,規劃未來發展,收取其所需之學 雜費,而學生在意願下,亦可以不選填高學雜費之學校,相對的教育部也可以對高 學雜費之學校減少補助,將經費用於學生,使學校財務不再依賴教育部,各據專長 發展,以免皆成為教育部大學。學雜費自由化後,以本校為例,逐步彌補財務之缺口,也可聘請優秀的師資,開設 優質的課程,家境貧困的學生可獲得經濟上的資助。

7、由於現行學雜費標準比較美國、 日本韓國都低很多,即使自由化後,家境富有的學生之付出也不會比現在高很多, 所以受益最大的仍是學生。再者,辦好教育是學校的責任,照顧貧困學生是國家的 責任,學校因而品質更好且具有特色,學生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國家也不必增加支 出,貧困學生又受到照應,未來高等教育將有一番新局面。杜部長頗同意本人之想 法,且此案也為大學校長會議通過之議案,教育部應有所回應;也期盼各位同仁能 予以支持鼓吹。陸、臨時動議案由: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辦法中第 13條第一項第5款,為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第1項第6款之內容,擬請確認內容之意涵。提案:文學院黃院長兆強結論:所涉要點內容為:院

8、教評會複審時,應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等方面進行審查,其中研究項目之審查, 應由系教評會委員合議,提出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專家學者三至六人之名單後,再由院教評會召集人會同系教評會召集人,共同推薦三人約期審查教師之升等著作。,請各院自訂之作業細則,以不悖離本要點之原則即可。(附記人事室主任說明:1、所謂系教評會合議,除由系教評會於會議中決定名單外,可由系教評會委員合議 推選若干委員組成小組提出名單。2、所提出之專家學者三至六人,可由各院系自訂符合規定之適當人數。如所提之名單不為院教評會召集人及系教評會召集人推薦,系教評會應重新提供名單,或由 院教評會召集人及系教評會召集人共同推薦合適

9、之人選。)柒、散會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修正對照表9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第5、7條)通過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條文異動第五條候選人條件候選人須為本校專任教 師,並需符合下列四項條 件:一、在本校專任且聘滿二 年以上,於遴選的前三學 年內有連續任教事實者; 惟教學傑出獎之獲獎 教師任教年資須滿五年。第五條候選人條件候選人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並需符合下列四項條件:一、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 上,於遴選的前一學年內有 任教事實者;惟教學傑出 獎之獲獎教師任教年資須滿 五年。本學年度教師教 學遴選委員會於96年2月26日討論結果建議,進 行文字上調整以 明確界定候選人 條件。在本校任教滿三 年以上,調整為在 本校專任且聘滿 三年以上;於遴選 的前一學年內有 任教事實者,調整 為於遴選的前三 學年內有連續任 教事實者。第七條 教學獎勵 遴選委員會得另訂遴選 細則本委員會因遴選需要得另 訂遴選細則為補充規範, 並得主動蒐集候選人教學 與學生學習相關資料。第七條 教學獎勵遴 選委員會得另訂遴選作業 細則本委員會因遴選需要得另訂 遴選作業細則,並得主動蒐 集候選人教學與學生學習相 關資料。本學年度教師教 學遴選委員會於96年2月26日討論結果建議,以 與目前細則規定 內涵名實相符。得另訂遴選作業 細則調整為得另 訂遴選細則;法條 中得另訂遴選作 業細則,調整為得 另訂遴選細則為 補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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