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4)法学理论(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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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4)法学理论论文(1)二有利于防止兴隆国家利用贸易与投资转嫁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止我国初级资源产品的过度开发,跨越西方国家设立的环境壁垒并建立我国的绿色门槛 开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和生存条件是开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一些兴隆国家的投资与贸易商利用开展中国家欠兴隆地区引进外资和技术的急迫心理和对外资监管的 宽容态度,向那些地区输入本国已经过时甚至被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在那些地区建立本国制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如制革业、纸浆制造业。同时,兴隆国家为了保育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利用开展中国家积累外汇的心理,往往采取设立低关税甚至零关税的方式大量进口开展中

2、国家廉价的初级资源产品,从而到达剥削开展中国家可持续性因素的目的。另外,这些兴隆国家为了到达限制开展中国家产品与技术出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往往还利用环境保护技术性标准、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及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等比较隐蔽的方式来建立开展中国家难以逾越的环境壁垒。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展适应性变革,通过建立自己的绿色门槛和健全本国产品、设备、工艺和技术的环境标准化体系,可以尽量防止西方兴隆国家对我国进展生态侵略和剥削并利用其环境壁垒进展经济封锁。三有利于改善人民赖以生存和开展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按照环境法对其赖以生存和开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根本权利和应

3、承担的根本义务。环境权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环境所有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占有权、环境收益权、环境债权、环境人格权、环境精神美感权等,其本质是以根本生态功能权为中心而展开的各种权益,包括生态功能权及与生态功能权相关的其它权利如有偿开放景点权、风景资源的有偿占用权、排污权、排污权转让收益权等经济权利。一些传统的部门法学者称之为一项考虑绿化要求的集人身权、物权、债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法权于一体的复合性权利。从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从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来比照,与西方兴隆国家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展适应性变革,有利于移植西方的一些比较成熟的环境保护制

4、度如环境基金与环境保险制度、公民诉讼制度等并使之本地化,从而到达改善人民赖以生存和开展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环境权的目的。四有利于加快环境保护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事业的迅速开展 在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由于起步晚,市场不兴隆,一些配套的环境保护市场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现有的一些制度也明显地带有方案经济和部门利益的色彩。尽管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还是一个幼稚产业,但是与西方兴隆国家比,起点比较高,还是很有开展前途的。假设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适应WTO要求的变革中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现状,利用幼稚工业的保护条款采取合理的扶持机制,从短期来讲,是可以大大

5、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从长期来讲,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在市场完全放开后回受到宏大的冲击,但是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一些比较优势,对于比较优势,追求国际与国内利润的动机可以促使国内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利用开放的竞争环境加快学习和赶超的速度。过渡期之后,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开展了,环境保护工作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就可以得到本质性的开展和稳固。五有利于加快环境行政与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高效、勤政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队伍体系 目前,我国的环境救济与执法机制存在许多与WTO原那么和规那么要求不相兼容的地方,如单位和个人只能对详细环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抽象性的环境行政行为,那么是不能提起行政

6、诉讼的;对详细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救济,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作出了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复议还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因为自己不享有专属性权利的共享环境或环境因素受损享有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由于职权的竞合和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享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之间因职权油水的多寡而出现争夺或互相推委环境执法职权即职权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由于缺乏严格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益也没有得到实在的维护等。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进展适应性变革时,必然会顾及这些因素。这会有利于加快环境行政与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高效、勤政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队伍体系。本文档【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4)法学理论论文(1)】更多文档欢迎访问wendang.chazi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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