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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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等 各类收养性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 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保险活动时,因过失导致 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 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

2、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 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 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 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 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 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

3、先书 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三)

4、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 不履行 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四)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五)服务对象突发疾病,被保险人米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六)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七)因服务对象违背其身体特质的自主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八)服务对象已达到不能自理状态,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拒绝转院 或拒绝被保险人协助转院仍坚持留在被保险人经营服务场所 范围内发生意外的;(九)服务对象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工 作人员没有过错的。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 的损失;(二)服务对象的任何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 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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