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4121370 上传时间:2022-02-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71.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页共5页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一、善意取得的概念以及存在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 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 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 返还。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 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 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 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

2、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 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 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因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 逐一调查。因而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 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 系,而且使买受人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随时退还,这样会造成买受人在交易时 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 的追及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在保护交易安全,促 进财货流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巨大功用,各

3、 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所谓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是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确定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主张,由于积极观念说对 受让人要求过于苛刻,因而赞成消极观念说的居多。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 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 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 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2 .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适

4、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因为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动产的所有人,才会发生第三 人信赖其占有效力而与之交易,并受让该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护。但在中国现阶 段,仍处于市场经济制度转轨时期,物权登记公示制度不完善,所以为了适应该 时期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适应善意 取得。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些例外的规定在 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3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易行为取得物的占有受让人取得财产主要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等

5、具有交换性质 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 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产, 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如果允许对 这些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妨碍继承和遗赠 的正常进行。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 事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 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4 .让与人必须为无权处分人所谓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处分财产只能有 享有

6、处分权的人行使,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非 处分权人的处分包括如下情况:第一,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承租 人、租用人转让承租和借用的财产。第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对该财产予以 处分,如小偷转让赃物。第三,虽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到限制,如所有人的 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后,所有人仍非法转让财产。第四,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 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5 .让与人需为动产标的物的占有人和不动产的公示占有人。三、我国目前善意取得制度有关规定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 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该制度的相关依据,并且仅仅限于动产的善

7、意取得。 2007年10月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 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 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 付给受让人。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适用于所有物权是一次重 大的突破,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 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 多购房人的权利得

8、不到保障。因此,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 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 该制度也成为我国物权法当中的一个先点。但是,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以下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 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 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 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111此可见,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没有善意取得制 度适用的可能。第二,对于土地所有权和违章建筑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我国是 社会主义

9、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 建造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因此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物,所以不存在善意取得制 度适用的问题。参考文献:1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 (4).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起源于日尔曼 法中以手护手原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商品经 济日益发展,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要求交易一方了解对方是否有对标的物的处分 权实属困难,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得一切 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所以善意取得制度 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本文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并且 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发表了一些的观点。【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处分权 第5页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