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的税收优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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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谢你的观看为鼓励外商进行生产性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对于非生产性投资企业要有很大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应充分理解这一政策,把握住它的限制条件,使生产经营与税收筹划有机地合为一体。具体规定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2、;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机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既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

3、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严禁转载)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因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 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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