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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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抢夺罪的构成以当场公然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 而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其特 征。对此,刑法界已在很多问题上 达成共识,但 也不乏一些争议甚至对立,如 抢夺行为是否以“乘人不备”为必要,乘人“有备”而取财者, 是否构成抢夺;抢夺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是数 罪并罚还是按一罪 处断,其根据何在;作为抢夺 罪构成要件的 数额较大,是仅指实际夺取到的财 物数额,还是行为人意欲夺取的财物数额,以及 由此产生的抢夺罪的完成形态如何界定,都不甚 明确。本文拟对这些争议问题展开进一步研 究。 -、抢夺行为的合理界定抢夺罪以“抢夺”为其 行为方式,自不待言。但如何理解“抢夺”, 刑

2、法学界存在着四种 不同的观点。一曰,所谓抢 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二曰,抢夺是 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三 日,抢夺是指 乘人不备或者他人有准备而公然夺 取公私 财物;四曰,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 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都将 “公然夺取”作为抢夺的行为内容。问题在于,第一种观点在手段上没有进行限制,如乘人不 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而使用了威胁手段的 是否 属于抢夺,并不明确;第二种观点同样 没有手段 上的限制,同时,它又未强调“乘 人不备”,如 果是乘人有备,可否构成抢夺?后两种观点虽然 表述不同,但亦均未将“乘人不备”作为其行为 构成的必备

3、要素。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在 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行为人抢夺意图已有 所觉察、有所防备,甚至行为人本人也明确知道 这一点的时候,行为人利用当时的客观条件,如 在偏僻无人的地方,或者在治安秩序不好、无人 敢出面干预的具体情况下,或者在财物的所有 人、保管人因病、轻中度醉酒等原因而丧失或者 基本丧失防护财物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等 等,还是公然夺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这 种情况虽系“乘人有备”,但完全符合抢夺罪的 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论处。依此观点, 抢夺罪的构成无需以“乘人不备”为必要。我们 认为,这种见解值得商榷。在我们看来,抢夺罪 之“有备”和“无备”的区分,不在于财产的所 有人、

4、持有人等占有人是否注意到他人会否不法 侵害自己的财产,而在于其是否来得及对其财产 予以保护:来得及保护的,即属于“有备”,因 为在此情况之下,占有人对其财产必然采取切实 有效的看管措施以避免财产被夺,行为人欲对此 项财产予以夺取,必然要借助于 强制手段,此可 谓强力排除障碍而取财,是为抢劫而非抢夺;如 果行为人对其财产被侵害的可能虽然有所察觉, 但来不及保护的,仍属于“不备”,因为这时, 财产的占有人尚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财产 被夺,行为人无须借助于强力即可实现非法占 有,此 种取财行为即是抢夺而非抢劫。易言之, 无 论财产的占有人在实际上是否注意到其财 产将 要被侵犯,只要未来得及予以保

5、护,或 者虽有条 件采取保护措施但实际上并未采取措施保护的, 都属于“无备”;否则,如 果占有人已经注意到 了财产将要被侵犯的 事实,并且采取措施予以保 护的,行为人又通过强力手段排除其保护进而夺 取财物的,都属于“有备”。就此而言,抢夺行 为的构成应当以“乘人不备”为必要。基于上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抢夺,是指 乘人不备,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公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 果不是公 然,可能构成盗窃;如果不是当场,亦不属于抢 夺。所谓乘人不备,如前所述,是指乘财物的所 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占有人尚未来得及保护 其财产之时机;所谓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非法占

6、有他人财物并非借助于对财物占有人使用的足以 压制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或者意志的强制手段; 所谓当场,是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的地 点;所谓公然,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足以使其 占有人立即发 现,至于是否为他人立即发现,在 所不问。即使他人或者周围群众立即发现,但财 物占有人本人没有立即发现,亦不构成公然,从 而不能认为是抢夺。同时,公然也意味着,行为 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完全不顾他人意愿,即不管 财物占有人是否同意而决意占有,这与诈骗罪之 取财方式在表面上征得财物占有人之同意,有着 严格界限。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一是本 欲抢夺,但抢夺过程中由于财产占有人 有所觉 察,保护较为有力

7、,以致于行为人使用了较为严 重的“夺取”行为,并因此造成占有人的伤害甚至死亡。对此,实践中有人 认为 应当以抢夺罪论处,也有人认为应以抢劫罪处 断。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之下,行为人对财物占 有人造成的死伤结果不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 使用的暴力或者其他强 制手段所致,而是源由于 其非法取财行为,这种致人死伤的结果仅仅是夺 取财物的伴 随状态或者伴随结果,并非其实现占 有他人财物意图的手段所致,因此不符合抢劫罪 的行为要件所要求的以暴力等强制方法为手 段而 夺取他人财物的本质属性,自应以抢夺罪论处。否则,虽欲实施抢夺,但由于遇到了强 有力的反抗而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 强制手段与非法占有财

8、物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关系,则应以抢劫罪论处。二 是本 欲抢夺,但未被财物的占有人立即发现 从而取得 财物的,或者本欲盗窃,但被他人发现并决意将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施完毕的。对于前 者,行为人实施的自以为可以被财物的所有人立 即发现的方式,结果实际上并未被其立即发现,因此属于秘密窃 取, 故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后者,本着主 客观相统 一的原则,如果盗窃行为已经实施 完毕,虽被立即发现,仍构成盗窃罪;如果 盗窃行为尚未实施 完毕即被发现,并在发现以后继续实施其非法占 有财物行为的,自不构成盗窃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暴力或者 其他 强制手段,分别论之以抢夺罪或者抢劫 罪。三是 在抢夺财产以后被他人发现而追赶的过程中,致 伤甚至致死他人的,如何处理,实践中不少人主 张以转化的抢劫罪处断。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具体分析:在实施抢夺被 人发现追赶的过程中,如果不是出于抗 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逃 脱追赶而荒不 择路,并因而致他人于死伤的,其行为业已触犯 了数个罪名,并且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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