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账务管理制度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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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账务管理制度范01原始凭证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 所有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经 过的文书、单据,统称为原始凭证。第二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根据合法 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 制会计报告。如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的项目 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代替为记账凭证。第三条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难以进行时,须参照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 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进行处 理。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 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 证单位名称,

2、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第五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 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 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 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第六条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 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七条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第八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九条对于

3、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 独装订保管,并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 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第十条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 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 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第十一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 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 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二条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 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 得对方的收款

4、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不得以 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第十三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 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 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 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十四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 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 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 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 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 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证。第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 凭证进行

5、审核和监督。第十六条原始凭证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 为不合法: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数据、数字、 计算错误的,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的,与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第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 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 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第十八条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十九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 始凭证。第二十条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 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 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 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第二十一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 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 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 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 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 用分摊情况等。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 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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